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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和建筑设计应适应使用者的生活规律,结合日照和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

3.0.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充分考虑使用、施工安装和维护等要求。

3.0.3 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安装条件、使用者要求、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太阳能资源等因素综合确定。

3.0.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3.0.5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3.0.6 建筑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承受太阳能热水系统传递的荷载和作用。

3.0.7 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撑结构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运行状态的最大荷载和作用。

3.0.8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3.0.9 安装在屋面、阳台、墙面的集热器与建筑主体结构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埋入,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承载力。

3.0.10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配置辅助能源加热设备,且辅助能源加热设备应结合运行控制方式配置。

3.0.11 安装在建筑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应规则有序、排列整齐。太阳能热水系统配备的输水管和电气管线应安全、隐蔽、集中布置,并应与建筑物其他管线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便于安装维护。

3.0.1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装计量装置。

3.0.13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的主体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3.0.14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进行系统节能、环保效益预评估,并宜在系统运行后,进行能耗的定期监测。

条文说明

3.0.1 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类型与功能要求及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要求,结合当地的太阳能资源和管理要求,为使用者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高品质生活条件。这是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上应用的首要条件。

3.0.2 本条提出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和系统安装、维护的要求。

3.0.3 太阳能热水系统按供热水方式、系统运行方式、生活热水与集热器内传热工质的关系、辅助能源设备的类型、安装位置等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集热器的类型也不同。本条从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出发,规定了在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强调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安装条件、用户要求、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太阳能资源等因素。

3.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此条的确定基于建筑结构安全考虑。既有建筑情况复杂,结构类型多样,使用年限和建筑本身承载能力以及维护情况等各不相同。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考虑集热系统、管路系统、储热系统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影响,复核验算结构设计、结构材料、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为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在改造和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必须经过建筑结构复核,确定是否可改造或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结构复核可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根据原建筑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计算书等由其他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或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不存在结构安全问题,可实施后,才可进行。否则,不能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增设和改造的前提是不影响既有建筑的质量和安全,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日照标准是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决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或大寒日)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一般取决于建筑间距,即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本标准所指的建筑间距,是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干扰等要求为原则确定的。建筑间距分为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凡泛指的建筑间距,通常指正面间距。决定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本标准所指的建筑间距,是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干扰等要求为原则。

    相邻建筑的日照间距是以建筑高度计算的。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对于不同城市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有不同要求。平屋面的建筑高度指室外地面至其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按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

    3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当平屋面上安装较大面积的太阳能集热器时,无论是新建建筑,还是既有建筑均应考虑影响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问题。

    日照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要求不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0.6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组成部件与介质的总重量,应纳入建筑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计算的荷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必须具备承受集热器、贮热水箱、管线等传递的各种荷载和作用,包括检修荷载等。作用效应组合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主体结构为混凝土结构时,为保证集热器、贮热水箱等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可靠,连接部位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轻质填充墙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低,不应作为太阳能热水系统中特别是集热器和贮热水箱的支撑结构。同样,砌体结构平面外承载能力低,难以直接进行连接,所以宜增设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连接构件。

3.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任何情况不允许发生锚固破坏。采用锚栓连接时,应有可靠的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挂接或插接时,应有可靠的防脱、防滑措施。

3.0.9 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是集热器和贮热水箱)与建筑主体连接,多数情况是通过预埋件实现。预埋件的锚固钢筋是锚固作用的主要来源,混凝土对锚固钢筋的粘结力是决定性的。因此,预埋件应在混凝土浇筑时埋入,施工时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实际工程中,往往由于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预埋件,在浇筑混凝土时使预埋件偏离设计位置,影响与主体结构连接,甚至无法使用。因此预埋件的设计和施工应引起足够重视。

    为保证系统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和方法进行埋设。

3.0.10 太阳能是间歇能源,受天气影响较大。到达某一地面的太阳能辐射强度,因受地区、气候、季节和昼夜变化等因素影响,时强时弱,时有时无。因此,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配置辅助能源加热设备。

    辅助能源加热设备应根据当地普遍使用的传统能源的价格、对环境的影响、使用的方便性以及节能等多项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并应优先考虑节能和环保因素。

    辅助能源一般为电、燃气等传统能源及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国外更多的用智能控制、带热交换和辅助加热系统,使之节约能源。对已设有集中供热、制冷系统的建筑,辅助能源宜与供热、制冷系统热源相同或匹配,特别应重视废热、余热的利用。

3.0.11 本条是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管线的布置、安装提出的要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不仅体现在外观上,同时要合理布置集热器,也包括结构上妥善解决系统的安装问题,确保建筑物的承重、防水等功能不受影响;合理布置系统的循环管路;确保系统运行可靠、稳定、安全。对于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没有可能利用的管线时,通常需要另行设计、安装安全、尽可能隐蔽、集中布置的输、配水管线和配电设备及线路。对于新建建筑,则应与给水排水、电气设备管线统一设计和安装。

3.0.12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计量装置是为了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和运行管理计费,满足进行累计用水量、电量、燃气等计算和节能的要求。

3.0.13 本条是为了控制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而保证工程质量。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上安装,建筑主体结构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3.0.14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环保效益预评估,以及在系统运行后,进行能耗的定期监测是为了确定系统设计取得的节能和环保效益的量化指标,并以此作为对用户提供税收优惠或补贴的依据。有条件的工程,在系统运行后,宜进行系统节能、环保效益的定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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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503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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