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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
6.3.1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应配置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报警求助、公共服务、智能卡/手机APP应用、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接入、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信息网络、有线电视、公共广播、信息导引及发布、环境监测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功能,设置信息网络机房、安防监控室、消防控制中心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中心。
6.3.2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宜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多媒体培训、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功能。
6.3.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配置应按本标准表6.2.3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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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系统基本功能
- 4.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4.3 信息设施系统
- 4.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4.5 公共安全系统
- 4.6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 4.7 机房工程
- 5 居家养老
- 6 社区养老
- 6.1 一般规定
- 6.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统
- 6.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
- 7 机构养老
- 7.1 一般规定
- 7.2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7.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8 施工质量控制
- 8.1 子分部和分项内容
- 8.2 系统质量控制
- 9 检测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检测
- 9.3 工程验收
- 9.4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规定
- 10 运行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 10.3 运行服务
- 10.4 维护维修
- 10.5 拆除
- 11 评估
- 附录A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记录表
- 附录B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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