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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机房工程
4.7.1 机房工程宜包括信息网络机房、安防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中心。
4.7.2 机房工程宜为养老服务专用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网络接入条件,具备信息传输、处理、共享和存储功能,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网络使用需求。
4.7.3 机房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运行需求。
4.7.4 机房工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和《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7.1 基于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对机房设施作独立设置或组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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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系统基本功能
- 4.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4.3 信息设施系统
- 4.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4.5 公共安全系统
- 4.6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 4.7 机房工程
- 5 居家养老
- 6 社区养老
- 6.1 一般规定
- 6.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统
- 6.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
- 7 机构养老
- 7.1 一般规定
- 7.2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7.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8 施工质量控制
- 8.1 子分部和分项内容
- 8.2 系统质量控制
- 9 检测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检测
- 9.3 工程验收
- 9.4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规定
- 10 运行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 10.3 运行服务
- 10.4 维护维修
- 10.5 拆除
- 11 评估
- 附录A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记录表
- 附录B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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