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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4.6.1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宜集成养老服务专用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的信息,开展数据分析和功能展示。
4.6.2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内置多种接口协议,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
2 宜满足语音、图像、视频、文本、数据等多媒介、多元化交互应用;
3 宜结合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具有自学习、自适应、自寻优能力,可提供面向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定制服务;
4 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健康管理宜满足实时在线监测、快速响应、精准判断的应用需求;
5 宜具有开源特征,可为用户、开发者提供通用算法、知识、工具等,满足个性化定制开发及创新性设计需求。
4.6.3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满足居住、生活照料、保健等需求,提供健康管理、安全监测、应急救援等服务;
2 宜提供符合网络安全的建筑信息、人员信息共享数据库,满足及时性、一致性、准确性的要求,实现各系统间的协同运行;
3 宜具有对养老人员生活、健康状况、养护服务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的能力;
4 宜提供与第三方急救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
5 宜满足服务监管、保险保障服务的要求;
6 宜提供远程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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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系统基本功能
- 4.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4.3 信息设施系统
- 4.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4.5 公共安全系统
- 4.6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 4.7 机房工程
- 5 居家养老
- 6 社区养老
- 6.1 一般规定
- 6.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统
- 6.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
- 7 机构养老
- 7.1 一般规定
- 7.2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7.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8 施工质量控制
- 8.1 子分部和分项内容
- 8.2 系统质量控制
- 9 检测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检测
- 9.3 工程验收
- 9.4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规定
- 10 运行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 10.3 运行服务
- 10.4 维护维修
- 10.5 拆除
- 11 评估
- 附录A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记录表
- 附录B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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