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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4.4.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具有建筑设备监控、建筑能效监管、环境监测、家用电器监控和医用气体设备管理等功能,并提供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4.4.2 建筑设备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对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应急联动;
2 宜采集的建筑设备运行信息,包括温度、湿度、流量、压力、压差、液位、冷热量等。
4.4.3 建筑能效监管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能耗情况进行分类监测,统计电、水、燃气、集中供热耗热、集中供冷耗冷等用量信息;
2 宜对可再生能源设施有效利用和管理。
4.4.4 环境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温度、相对湿度、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氨及苯等环境数据进行监测,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提供基础环境数据;
2 宜提供在线实时管理平台,具有设备管理、监测数据管理、用户管理、展示发布管理、生成数据报表等功能;
3 宜提供与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数据接口,通过信息显示屏显示环境监测信息。
4.4.5 家用电器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集成控制照明灯具、空调机、电视机、电动窗帘等,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信息交互;
2 宜支持就地控制及远程监控功能,系统可根据用户需求自定义模式和场景,远程控制家用电器并进行状态反馈;
3 宜便于老年人识别和操作使用。
4.4.6 医用气体设备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对医用气体设备设置独立紧急关断装置与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集中监测,记录压力超高和欠压报警状况;
2 宜对医用气体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巡检内容包括医用气体设备主机运行状况、指示灯显示情况、数据刷新显示情况和通信情况。
条文说明
4.4.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是保证建筑机电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及满足物业管理的需求,实现对建筑机电设备运行优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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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系统基本功能
- 4.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4.3 信息设施系统
- 4.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4.5 公共安全系统
- 4.6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 4.7 机房工程
- 5 居家养老
- 6 社区养老
- 6.1 一般规定
- 6.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统
- 6.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
- 7 机构养老
- 7.1 一般规定
- 7.2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7.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8 施工质量控制
- 8.1 子分部和分项内容
- 8.2 系统质量控制
- 9 检测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检测
- 9.3 工程验收
- 9.4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规定
- 10 运行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 10.3 运行服务
- 10.4 维护维修
- 10.5 拆除
- 11 评估
- 附录A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记录表
- 附录B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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