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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选矿


6.2.1 选矿应根据矿石性质及入磨前剔除围岩及夹石的试验结果,优选在磨矿前剔除围岩及夹石的方法,应实现预选抛尾。
6.2.2 选矿设计应缩小入磨矿石的粒度,可考虑使用高压辊磨机作为破碎设备。
6.2.3 选矿设计应提高磨矿介质质量,应合理选择球径及配比。
6.2.4 处理嵌布粒度不均匀的矿石,宜采用阶段磨矿、阶段选别流程。
6.2.5 赤铁矿选矿工艺设计前,应做各种选矿方法试验,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工艺流程。宜选用联合工艺流程,不应采用能耗较高的焙烧磁选流程。
6.2.6 选矿设计应选用分级效率较高的设备,应选用旋流器、高效振网筛,必要时可采用两段分级工艺。
6.2.7 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矿石性质及选矿试验结果,确定合理的精矿品位。磁铁矿选矿厂设计精矿品位应为66%~68%。赤铁矿采用联合流程处理时,其精矿品位宜为65%~67%。矿石类型复杂、特别难选的矿石,其精矿品位也应达到60%以上。
6.2.8 尾矿输送浓度宜达到35%以上,环水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6.2.9 选矿设计应重视余热利用,对于竖炉水封池、水箱梁中的冷却水,回转窑排矿的冷却水及高温烟气,可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回收利用其余热。
6.2.10 设计中应注意提高设备负荷和作业率。
6.2.11 冶金选矿能耗指标应为“吨矿(处理原矿)综合能耗”,其计算范围应包括原料矿准备、预选抛尾、破碎筛分、选矿、成品堆存等的能源消耗量。
6.2.12 新建或改造选矿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0——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kgce/t);
    P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kgce/t);
    K1——碎磨系数,应符合表6.2.12-1的规定;
    K2——浮选加温系数,应符合表6.2.12-2的规定;
    K3——取暖系数,应符合表6.2.12-3的规定;
    K4——高原系数,应符合表6.2.12-4的规定。
表6.2.12-1 碎磨系数

表6.2.12-2 浮选加温系数
注:区间数值采用内插法计算。
表6.2.12-3 取暖系数
注:区间数值采用内插法计算。
表6.2.12-4 高原系数
注:区间数值采用内插法计算。
6.2.13 独立破碎筛分厂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指标应符合表6.2.13-1的规定;新建或改造选矿厂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设计指标应符合表6.2.13-2的规定。
表6.2.13-1 独立破碎筛分厂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指标

表6.2.13-2 新建或改造选矿厂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指标
注:1 表中指标含破碎筛分。
       2 新建选矿厂的能耗指标可按同一地区矿石性质相近的选矿厂选取。
       3 磁-浮联选处理磁铁矿及赤铁矿混合类型矿石的选厂能耗指标可按浮选流程能耗指标选取。
       4 多金属矿石的选矿厂设计能耗指标以及回转窑焙烧磁选厂的能耗指标均未列入本表,因矿石性质复杂,加工工艺没有一定规律,能耗相差很大,无法具体规定。
       5 设计能耗指标包括厂房内的一切公用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及尾矿输送所需要的能耗,矿石运到选矿厂及精矿输出所需能耗不包括在内。
条文说明
6.2.1 贯彻“能选早选,能丢早丢”的原则。
6.2.10 提高设备负荷率和作业率可采取如下措施:
    (1) 要与采矿专业协商,确定适合的给入破碎作业的原矿粒度。
    (2) 大型选矿厂破碎作业要设置中间储矿仓。
    (3) 磨机的设备能力要与设计规模相匹配。
    (4) 选用技术可靠、高效节能的设备。
    (5) 应合理选用大型设备,减少设备台数,提高单机产量,降低总的装机功率。
    (6) 合理提高磨矿机组及全厂的自动化水平。
    (7) 尽量选用检修周期长的设备和更换周期长的材料。
    (8) 传动功率大于55kW的胶带运输机驱动装置中,宜采用液力偶合器。输送矿浆用的渣浆泵宜设计成可调流量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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