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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具有养老服务公共服务、智能卡/手机APP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功能,并提供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4.2.2 公共服务功能宜包括志愿服务、公益服务、来访服务等管理功能。
4.2.3 智能卡/手机APP应用功能宜包括身份识别、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物业服务、水电气暖、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功能,以及消费、计费等管理功能。
4.2.4 信息安全管理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基于目前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状况,本标准罗列了较为普及并具有通用意义的若干养老信息化应用系统,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应用的持续挖掘的深入,将会研发和涌现出更多且日益完善的信息化新功能应用系统并被人们认识和采用,为人们开创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更为优良的功能前景。
4.2.3 采用生物识别技术,是满足智能卡/手机APP应用系统不同安全等级应用模式的主要技术方式之一,生物识别技术主要类型为指纹识别、掌纹识别、人脸识别、手指静脉识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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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节:4.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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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系统基本功能
- 4.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4.3 信息设施系统
- 4.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4.5 公共安全系统
- 4.6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 4.7 机房工程
- 5 居家养老
- 6 社区养老
- 6.1 一般规定
- 6.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统
- 6.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
- 7 机构养老
- 7.1 一般规定
- 7.2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7.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 8 施工质量控制
- 8.1 子分部和分项内容
- 8.2 系统质量控制
- 9 检测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检测
- 9.3 工程验收
- 9.4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规定
- 10 运行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 10.3 运行服务
- 10.4 维护维修
- 10.5 拆除
- 11 评估
- 附录A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记录表
- 附录B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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