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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消防
8.0.1 监舍楼应独立布置,伙房、劳动改造用房、仓库、物流安检中心、洗衣房等宜按用途独立布置。
8.0.2 监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0.2 监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0.3 监管区内的建筑不宜大于4层,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
8.0.4 监舍楼内不应设置与罪犯生活、教育等不相关的储物用房。
8.0.5 监舍楼房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储藏室、图书室等可燃物相对集中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开向室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连接相邻建筑的封闭走廊两端应按照不同防火分区进行分隔,并应分别在两端设置甲级防火门。
8.0.6 罪犯生产、生活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2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老病残罪犯监舍楼、医疗场所,不应大于30m;其他场所,不应大于40m;
3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 生产车间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5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上述安全疏散距离仍不应增加。
8.0.7 当罪犯生产、生活建筑的疏散门等出口需锁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室内和疏散走道进行视频和音频监控;
2 火灾信号确认后,所有疏散门均应能自动开启;除非远程控制,门开启后不能自动重新锁闭;
3 监控室应能远程开启所有疏散门。
8.0.8 电动推拉门或电动锁应配备应急电源,电源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0s,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且应保证断电时每道门均能手动开启。
8.0.9 监管区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h。
8.0.10 建筑外应有足够的避难场地,避难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人。
8.0.11 罪犯活动场所的室内墙面、楼地面和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装修。
8.0.12 监狱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监舍楼的室内消火栓箱可不配消防水带和水枪:
1 监舍楼每层设置24h有人值守的值班室或监控室;
2 值班室或监控室内存放3根DN65且各25m长的消防水带和2支 ϕ19的水枪;
3 监舍楼内任一探测器探测到火警时,各值班室或监控室均应能接收到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8.0.13 监狱建筑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条文说明
8.0.1 从建筑使用角度,监舍、伙房、劳动改造用房、洗衣房等需要按使用用途独立布置,从管理角度也可将这些用房设置在一起,但监舍部分仍需要独立设置。本条中的洗衣房是指专用批量的洗衣房,不指监舍内设置的共用盥洗间;伙房不包括监舍内的就餐区;劳动改造用房是指罪犯从事集中劳动改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不包括火灾危险性较小的技能培训室。
8.0.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将民用建筑按其耐火等级分成四级,其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较高,因此,确定监狱建筑的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
8.0.3 监狱建筑属于人员行动范围受限的场所,且监舍等人员密集,需要限制其建筑层数和高度,以便于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从目前监舍楼建筑的实际情况出发,上边四层监舍下面一层公共活动空间也是经常采用的布局,所以本条表述为“不宜”。
8.0.4 监舍内要尽量降低可燃物的数量,避免设置与生活、教育等不相关的储物用房,以减少火灾荷载。
8.0.5 必需的储藏间、图书室等火灾荷载相对集中的房间,是防火设计重点控制的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以减小火灾的危害,故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连通建筑的封闭走廊,作为两个建筑的连通部分,需要在连通部位采取防火分隔,以避免发生火灾后对另一个建筑的影响,可考虑采用甲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
8.0.6 本条明确了监狱建筑房间内以及房间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考虑到监狱建筑使用功能的特殊性,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硫散距离仍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8.0.7 因监管安全需要,需要在监舍疏散通道上上锁时,对火灾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有一定的影响。为降低这些不利于疏散的因素,要求对监舍和疏散走道进行视频和音频监控,以便及早发现火灾。当火灾信号确认后,疏散通道上的所有门能自动开启,以为人员疏散逃生提供条件。并且门开启后,除非远程控制,系统不能自动重锁。
8.0.8 当采用电动滑门时,为确保门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开启,要求电动锁配备应急电源,且转换时间不大于10s,并对持续供电时间和手动开启功能作了规定。
8.0.9 监管区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h。
8.0.10 监狱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需要直接通向宽敞的地带,以便于人员疏散。
8.0.11 监舍和疏散走道的墙面、地面及顶棚均采用不燃烧材料装修,以降低火灾荷载,同时避免这些装修材料参与燃烧。
8.0.12 考虑到监管需要,设置在监舍内的室内消火栓,可采用只设消火栓口,消防水带、水枪等可集中放置在监控室、值班室等便于管理和取用的场所。
8.0.13 监狱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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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场地设计
- 3.1 选址
- 3.2 基地
- 3.3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监舍楼
- 4.3 禁闭室
- 4.4 伙房和餐厅
- 4.5 医院或医务室
- 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
- 4.7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
- 4.8 家属会见室
- 4.9 物流安检中心
- 4.10 其他服务用房
- 4.11 警察用房
- 4.12 其他附属用房
- 4.13 安全警戒设施
- 5 室内环境
-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 5.2 隔声
- 5.3 建筑节能
- 6 建筑结构
- 7 建筑设备
- 7.1 给水排水
- 7.2 暖通空调
- 7.3 电气
- 8 建筑消防
- 附录A 罪犯厕所、盥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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