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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电气
7.3.1 监狱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狱大门、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等安全防范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 监管区周界警卫照明用电,罪犯用房警卫照明用电,总监控室、指挥室、监控室、警察值班室、岗楼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3 伙房基本电力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7.3.2 监舍楼、禁闭室内的配电箱、配线箱应设置在警察值班室内,且罪犯用房与警察用房的配电箱应分别设置;其他罪犯用房的配电箱、配线箱宜设置在罪犯不能到达的地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带锁的金属箱,并宜暗敷设。
7.3.3 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和伙房的各种电气线路宜暗敷设;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金属材质的桥架或管道明敷设,安装高度应满足监管安全需要;其他罪犯用房的各种电气线路应暗敷设。
7.3.4 监狱建筑照度标准值除应符合表7.3.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表7.3.4 监狱建筑照度标准值
注:周界警卫照明不含周界警卫探照灯照度,且应考虑恶劣天气的影响。
7.3.5 禁闭监室、罪犯寝室内灯具应吸顶安装并设置安全防护罩。禁闭监室、单人间罪犯寝室的照明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禁闭监室内不应设置照明开关和电源插座。罪犯寝室内不应设置照明开关,不宜设置电源插座,当确有需要设置电源插座时,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或带锁的金属箱。
7.3.6 罪犯可接触到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7.3.7 监狱建筑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7.3.2 金属箱的锁具不可采用配电箱、配线箱自带的简易锁具。
7.3.4 周界警卫照明由内侧警戒隔离带、外侧警戒隔离带和武装巡逻道警卫照明组成。除上述警卫照明外,仍应根据岗楼位置、室外环境条件设置一定数量的探照灯,探照灯应与视频监控、防攀爬金属隔离网及高压电网等报警联动,以满足应急情况下的安全警戒要求。
恶劣天气包括雨、雪、雾、霾等多种情况。监狱建筑建设地点不同,受恶劣天气的影响也不同,应针对环境特点考虑适宜的防范措施。有可靠的其他防范措施,可按正常环境考虑周界警卫照明设计。
周界警卫照明宜采用光效高、寿命长、透雾性强、启动性好的灯具。
7.3.5 禁闭监室、罪犯寝室内采用安全电压宜为24V。
7.3.6 出于安全考虑,罪犯可接触到的电源插座,要求采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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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医院或医务室
- 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
- 4.7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
- 4.8 家属会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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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 其他服务用房
- 4.11 警察用房
- 4.12 其他附属用房
- 4.13 安全警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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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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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暖通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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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罪犯厕所、盥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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