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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


10.5.1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需要按表10.5.1选择。
表10.5.1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项目
表10.5.1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项目
续表10.5.1
续表10.5.1
10.5.2 拟建建筑场地的沉降观测应在建筑施工前进行。变形观测可采用四等监测精度,点位间距宜为30m~50m。
10.5.3 基坑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变形监测的精度不宜低于三等;
    2 变形观测点的点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基坑深度、支护结构和支护设计要求综合布设;普通建筑基坑,变形观测点点位宜布设在基坑的顶部周边,点位间距宜为10m~20m;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变形观测点点位宜布设在基坑侧壁的顶部和中部;变形敏感的部位,还应加测断面或埋设应力和位移传感器;
    3 水平位移监测可采用极坐标法、交会法等,垂直位移监测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等;
    4 基坑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开挖速度或降水速度加快引起变形速率增大时,应增加观测次数至每周或每3天观测1次;当变形量接近预警值或有事故征兆时,应持续观测;
    5 基坑开始开挖至回填结束前或在基坑降水期间,还应对基坑边缘外围1倍~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或受影响的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地面等进行变形监测。
10.5.4 对有基坑回弹监测要求的建(构)筑物基坑,应根据需要或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回弹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弹变形观测点宜布设在基坑的中心和基坑中心的纵横轴线上能反映回弹特征的位置,轴线上距离基坑边缘外的2倍坑深处也应设置回弹变形观测点;
    2 钻孔深度应钻至基底面下200mm~500mm,钻孔应垂直,并应进行孔壁保护处理;
    3 埋设的观测标志应埋入基底面下100mm~200mm,钻孔底部应回填白灰或其他颜色材料2m~3m;
    4 基坑回弹变形观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三等变形监测精度;
    5 回弹变形观测点的高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并应在基坑开挖前、开挖后及浇灌基础前各测定1次。对传递高程的辅助设备,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
10.5.5 重要的高层建筑或大型工业建(构)筑物,应根据工程需要或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土的分层垂直位移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土分层垂直位移观测点位应靠近建(构)筑物的地基中心布设;
    2 观测标志埋设的深度,最浅层应埋设在基础底面下500mm,最深层应超过理论压缩层厚度;
    3 观测标志应由内管和保护管组成,内管顶部应设置半球状的立尺标志;
    4 地基土的分层垂直位移观测宜采用三等精度,并应在基础浇灌前开始;观测的周期宜符合本标准第10.5.8条第3款的规定。
10.5.6 地下水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孔(井)的布设应兼顾施工区至河流(湖、海)的距离、施工区地下水位、周边水域水位等因素;
    2 监测孔(井)的建立可采用钻孔加井管进行,也可直接利用区域内的水井;
    3 水位量测宜与沉降观测同步,但不得少于沉降观测的次数。
10.5.7 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位移观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建筑物的四周墙角和柱基上以及建筑沉降缝的顶部和底部;
        2)当有建筑裂缝时,还应布设在裂缝的两边;
        3)大型构筑物的顶部、中部和下部。
    2 观测标志宜采用反射棱镜、反射片、照准觇牌或变径垂直照准杆;
    3 水平位移观测周期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确定。
10.5.8 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建(构)筑物的四周墙角及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根~3根柱基上;
        2)沉降缝、伸缩缝、新旧建(构)筑物或高低建(构)筑物接壤处的两侧;
        3)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建(构)筑物不同结构分界处的两侧;
        4)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且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5)基础底板的四角和中部;
        6)建(构)筑物出现裂缝时,布设在裂缝两侧。
    2 沉降观测标志的埋设高度宜高出室内地坪0.2m~0.5m。对于建筑立面后期有贴面装饰的建(构)筑物,宜预埋螺栓式活动标志。
    3 高层建筑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周期,应每增加1层~2层观测1次;封顶后,应每3个月观测1次,应观测1年。若最后2个观测周期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0.02mm/日,可认为整体趋于稳定,若各沉降观测点的沉降速率均小于0.02mm/日,可终止观测;不满足时,应继续按3个月间隔进行观测,应在最后两期建筑物稳定指标符合规定停止观测。
    4 工业厂房或多层民用建筑的沉降观测总次数不应少于5次,竣工后的观测周期,可根据建(构)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10.5.9 建(构)筑物的主体倾斜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倾斜观测点宜布设在建(构)筑物竖轴线或其平行线的顶部和底部,分层倾斜观测点宜分层布设高低点;
    2 倾斜观测标志可采用固定标志、反射片或建(构)筑物的特征点;
    3 倾斜观测精度宜采用三等水平位移的观测精度;
    4 观测方法可采用经纬仪投点法、前方交会法、正垂线法、激光准直法、差异沉降法、倾斜仪测记法等。
10.5.10 当建(构)筑物出现裂缝且裂缝不断发展时,应进行建筑裂缝观测。裂缝观测应满足本标准第10.4.14条的要求。
10.5.11 当对建(构)筑物进行日照变形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观测点宜设置在监测体受热面不同的高度处;
    2 日照变形的观测时间宜选在夏季的高温天进行;普通观测项目,可在白天时间段观测,应从日出前开始定时观测,至日落后停止;
    3 在每次观测的同时,应测出监测体向阳面与背阳面的温度,并应测定即时的风速、风向和日照强度;
    4 观测方法应根据日照变形的特点、精度要求、变形速率以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性等指标确定,可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激光准直法、正倒垂线法等。

条文说明
10.5.1 本条给出了工业与民用建筑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对建筑场地、建筑基坑、建筑主体进行变形监测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新增了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内容。
10.5.2 拟建建筑场地的沉降观测,主要是为了确定建筑场地的稳定性。通常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确定地面沉陷、地面裂缝或场地滑坡等的稳定性。
10.5.3 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是建筑物基础施工的重要保证。基坑的变形监测具体反映了基坑支护结构的变化情况,并为其安全使用提供准确的预报。根据经验,通常将基坑开挖深度的4‰作为基坑顶部侧向位移的施工监测预警值。监测精度通常采用二、三等。
    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3月8日)划分。
10.5.4 由于地面大量卸载,原来的土体平衡被打破,基坑的回弹量较大,会发生基坑底面的“爆底”或“鼓底”现象。所以,基坑的回弹对重要建(构)筑物的影响不容忽视。对基坑回弹观测,目前认识较统一,即测定大型深埋基础在地基土卸载后相对于开挖前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的回弹量。
10.5.5 地基土分层观测,就是测定高层或大型建筑物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率以及有效压缩层的厚度。观测标志的埋设深度,最深需超过地基土的理论压缩层厚度(根据工程地质资料确定),否则将失去土的分层沉降观测的意义。
10.5.6 地下水位的变化也是影响建筑物沉降变化的重要因素,故对地下水位变化比较频繁的地区或受季节、周边环境(江、河等)水位变化影响较大的地区,要进行地下水位监测。当地下水位的变化成为影响建筑物沉降的主要因素时(如基坑降水或潮汐),要及时根据地下水位的变化调整沉降观测周期。
10.5.8 关于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周期和终止观测的沉降稳定指标的规定。
    (1)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时间长短,要求能全面反映整个沉降过程;
    (2)对于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终止观测的稳定指标值,编制组进行了调研,不同地域的指标有所差异,基本上在0.01mm/日~0.04mm/日之间。为稳妥,采用相对较严的0.02mm/日,作为统一的终止观测稳定指标值。
    (3)建筑物封顶后每3个月观测1次并持续观测1年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多数建筑物在封顶后1年大多都可进行竣工验收且建筑物的沉降趋于稳定(日沉降速率小于0.02mm/日)。
10.5.9 建(构)筑物的主体倾斜观测是指测定其顶部和相应底部观测点的相对偏移值。本条给出了采用水平位移观测方法测定建(构)筑物主体倾斜的具体规定。当建(构)筑物整体刚度较好时,也用基础差异沉降推算主体倾斜的方法,见本标准第10.4.13条的有关规定。
10.5.11 日照变形量与日照强度和建筑的类型、结构及材料相关,其周期性的变化较为显著,对建筑结构的抗弯、抗扭、抗拉性能均有一定影响。因此,对特殊需要的建(构)筑物要进行日照变形观测。本条给出了日照变形观测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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