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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结构
6.0.1 监狱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抗震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监狱建筑。
6.0.2 监狱大门、围墙、岗楼抗震设防基本烈度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
6.0.3 监狱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0.4 当监狱建筑采用砌体结构时,块体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
6.0.5 当监狱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6.0.6 监狱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6.0.7 监舍楼、禁闭室不应采用轻质墙体。
6.0.8 禁闭监室和单人间的地面应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钢筋混凝土地坪,浇筑厚度不应小于1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双向间距不应大于200mm。
6.0.9 金属构件的防腐防护层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腐蚀性分级不应低于Ⅲ级,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6.0.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包括: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边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包括: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6.0.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及《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考虑监狱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将监狱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但对监狱建筑涉及安全警戒、防止罪犯逃脱的重点部位,如岗楼、大门、围墙和高度戒备监狱的罪犯用房等适当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
6.0.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考虑监狱建筑结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其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0.4 规定了监狱建筑采用砌体结构时块体及砂浆的强度等级要求,但由于多孔砖易剔凿,石材材料规格、强度不易评定及结构整体性较差等特点,不建议使用。
6.0.5 规定了监狱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承重结构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其他各类混凝土构件如构造柱、圈梁等可适当降低。
6.0.6 根据监狱建筑的功能特征、规模及由于地基问题造成监狱建筑损坏后可能产生的人员财产损失和安全防护问题,规定监狱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6.0.6 根据监狱建筑的功能特征、规模及由于地基问题造成监狱建筑损坏后可能产生的人员财产损失和安全防护问题,规定监狱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6.0.7 监狱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当地建设条件、自然灾害的设防要求和工程地质状况,结合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国家相关结构设计规范要求,选择相应的建筑结构形式和建筑材料。考虑监狱建筑的特殊性,规定了监舍楼、禁闭室等部位墙体不应采用轻质墙体,并应达到墙面砌筑平整。
6.0.8 为防止罪犯脱逃,禁闭监舍和单人间等部位规定了地面的基本构造。
6.0.9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 T 251的相关规定,考虑腐蚀对金属构件防护和外观的影响,规定了监狱建筑所使用金属构件的防腐防护层的使用年限和腐蚀性分级的最低要求。在特殊地区应将腐蚀类型提高等级,如风沙大的地区和潮湿地区。可采用“热镀锌+表面喷涂”双重防腐处理,内层为镀锌层,厚度应≥100g/㎡;外层为聚酯等热固性粉末涂层,厚度应≥0.0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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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选址
- 3.2 基地
- 3.3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监舍楼
- 4.3 禁闭室
- 4.4 伙房和餐厅
- 4.5 医院或医务室
- 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
- 4.7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
- 4.8 家属会见室
- 4.9 物流安检中心
- 4.10 其他服务用房
- 4.11 警察用房
- 4.12 其他附属用房
- 4.13 安全警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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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 5.2 隔声
- 5.3 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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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给水排水
- 7.2 暖通空调
- 7.3 电气
- 8 建筑消防
- 附录A 罪犯厕所、盥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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