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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规模应按在校学生人数确定,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学资源状况等相协调,建设规模分为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五种。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房屋建筑,包括教学实训用房、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和生话用房等。
    一、教学实训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及实训用房等;
    二、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行政办公室和教研室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场地,包括建筑场地、室外实训场地、体育活动场地、集中绿地和停车场地等。
第十二条 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学校应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不另行增加建设项目内容。
 
条文说明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应以地(州)、市为单位统筹制定,宜邻近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要以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满足不同产业对职业教育培训的需要。
    地(州)、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生源状况、职业教育资源状况以及有关政策确定当地中等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规模。
    确定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进行科学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服务范围、生源状况、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场地面积指标等。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根据人口数量确定,并应以地(州)、市为单位统筹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规划。我国的人口自然出生率平均为1%左右,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数占地区人口数量的3%左右,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数量各占一半的情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数量占地区人口数量的1.5%左右,各地可以此确定学校的办学规模。一个10万人口的县,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数量约为1500人左右,少于10万人口的县(区),中职学生数难以达到1000人。在调研中,在校学生人数小于1000人的学校在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学校的管理者也认为,从办学效益和有效管理最佳结合点考虑,3000人~5000人规模比较合适。因此本标准将最小在校学生人数设定为1000人,按照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五种在校学生人数测算建设规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专业设置应与地方产业相融合,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模及投资效益的角度分析,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不宜过多。
    本建设标准未规定班级数和班额数,是因为各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班额数标准,故不作统一规定。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房屋建筑的项目构成。
    根据各类用房的性质和功能,房屋建筑类分为三部分,即教学实训用房、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和生活用房等。
    一、教学实训用房是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教学和实训的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和实训用房等,其中:
    (1)普通教室是指单班教室,供班级上课及开展活动的用房;
    (2)合班教室是指两个班及以上开展教学及活动的用房,包括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等;
    (3)基础课实验室是指开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课的用房;
    (4)实训用房是指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和工作技能的用房,包括专业实验室、植物种植及动物养殖用房、实训厂房、服务技能培训用房等。
    二、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是指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行政办公室和教研室等用房。
    (1)图书阅览室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特种阅览室、报刊阅览室、书库、办公用房、图书目录查询及出纳用房等;
    (2)心理咨询室供心理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交流使用;
    (3)风雨操场是培养学生体能和健康的生活情趣的场所;内设一个篮球场,并附设体质测试用房及必要的体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用房;风雨操场应综合利用,兼有集会、演出的功能,可在风雨操场内设置小型舞台;
    (4)行政办公室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办公室,以及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网络机房、广播室、收发室、门卫值班室等;
    (5)教研室供教师备课、休息和集体话动使用。
    三、生活用房是指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1)学生宿舍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值班管理用房等;
    (2)食堂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餐厅内宜设置教职工就餐区;
    (3)单身教工宿舍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单身教职工住房;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医务室、锅炉房、浴室、开水房、独立厕所、仓库、综合修理间、变电所、水泵房、学生及教职工活动用房等。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筑设备除满足建筑物正常使用,还必须满足各专业教学实训的要求,符合安全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场地的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承担了职业技能培训任务,需占用一定数量的教育资源,考虑到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半年在外实习,故培训用房可统筹利用学校的现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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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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