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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5.1.1 监狱建筑室内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办公室、教室、阅览室、诊室、药房、治疗室、化验室、罪犯寝室、餐厅、病房等应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会见室、走廊、楼梯间、厕所、盥洗室、淋浴间、卫生间宜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1.2 自然采光房间的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5.1.3 罪犯寝室、会见室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7。
条文说明
5.1.1 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可以节约能耗,保证房间的室内环境质量,走道、楼梯间和公共卫生间的自然采光和通风还有利于通行安全,有利于消防的自然排烟。
5.1.2、5.1.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对各类建筑室内采光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设计为自然采光的房间,应达到该标准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的要求。采光系数最低值是指侧面采光时,房间典型剖面与假定工作面交线上采光系数最低一点的数值。方案设计时,可以采用窗地面积比估算窗洞口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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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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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监舍楼
- 4.3 禁闭室
- 4.4 伙房和餐厅
- 4.5 医院或医务室
- 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
- 4.7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
- 4.8 家属会见室
- 4.9 物流安检中心
- 4.10 其他服务用房
- 4.11 警察用房
- 4.12 其他附属用房
- 4.13 安全警戒设施
- 5 室内环境
-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 5.2 隔声
- 5.3 建筑节能
- 6 建筑结构
- 7 建筑设备
- 7.1 给水排水
- 7.2 暖通空调
- 7.3 电气
- 8 建筑消防
- 附录A 罪犯厕所、盥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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