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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建筑场地、地基基础、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建(构)筑物、桥梁、滑坡、核电厂等的变形监测。
10.1.2 重要的工程建(构)筑物,在工程设计时,应对变形监测的内容和范围做出要求,并应由有关单位制订变形监测技术设计方案。首次观测宜获取监测体初始状态的观测数据。
2 特定方向的位移中误差可取表中相应等级点位中误差的1/作为限值;
3 垂直位移监测可根据需要按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或相邻变形观测点的高差中误差,确定监测精度等级。
10.1.4 变形监测网的点位的构成宜包括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点位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应选在变形影响区域之外稳固的位置;每个工程至少应有3个基准点;大型工程项目,水平位移基准点应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基准点宜采用双金属标或钢管标;
2 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且方便使用的位置;设立在大型工程施工区域内的水平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可采用钢管标;对通视条件好的小型工程,可不设立工作基点,可在基准点上直接测定变形观测点;
3 变形观测点应设立在能反映监测体变形特征的位置或监测断面上,监测断面应分为关键断面、重要断面和一般断面。需要时,还应埋设应力、应变传感器。
10.1.5 监测基准网应由基准点和部分工作基点构成。监测基准网应每半年复测一次;当对变形监测成果产生怀疑时,应随时检核监测基准网。
10.1.6 变形监测网应由部分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构成。监测周期应根据监测体的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期间应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调整。
10.1.7 首期监测应进行两次独立测量,之后各期的变形监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相同的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 宜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
3 观测人员宜相对固定;
4 宜记录工况及相关环境因素,包括荷载、温度、降水、水位等;
5 宜采用同一基准处理数据。
10.1.8 变形监测作业前,应收集相关水文地质、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图纸,并应根据岩土工程地质条件、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基础埋深、建筑结构和施工方法等因素,进行变形监测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应包括监测的目的、技术依据、精度等级、监测方法、监测基准及基准网精度估算和点位布设、观测周期、项目预警值、使用的仪器设备、数据处理方法和成果质量检验等内容。
10.1.9 观测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校正,并应做好记录。每期观测结束后,应将观测数据转存至计算机,并应进行处理。
10.1.10 变形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变形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变化异常;
3 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地表的裂缝快速扩大。
10.1.11 重要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变形监测,应结合工程运营管理需要,逐步实现自动化监测或进行自动化监测改造。
10.1.2 重要的工程建(构)筑物,在工程设计时,应对变形监测的内容和范围做出要求,并应由有关单位制订变形监测技术设计方案。首次观测宜获取监测体初始状态的观测数据。
10.1.3 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
续表10.1.3
注:1 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和点位中误差,是指相对于邻近基准点的中误差;2 特定方向的位移中误差可取表中相应等级点位中误差的1/作为限值;
3 垂直位移监测可根据需要按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或相邻变形观测点的高差中误差,确定监测精度等级。
10.1.4 变形监测网的点位的构成宜包括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点位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应选在变形影响区域之外稳固的位置;每个工程至少应有3个基准点;大型工程项目,水平位移基准点应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基准点宜采用双金属标或钢管标;
2 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且方便使用的位置;设立在大型工程施工区域内的水平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可采用钢管标;对通视条件好的小型工程,可不设立工作基点,可在基准点上直接测定变形观测点;
3 变形观测点应设立在能反映监测体变形特征的位置或监测断面上,监测断面应分为关键断面、重要断面和一般断面。需要时,还应埋设应力、应变传感器。
10.1.5 监测基准网应由基准点和部分工作基点构成。监测基准网应每半年复测一次;当对变形监测成果产生怀疑时,应随时检核监测基准网。
10.1.6 变形监测网应由部分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构成。监测周期应根据监测体的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期间应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调整。
10.1.7 首期监测应进行两次独立测量,之后各期的变形监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相同的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 宜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
3 观测人员宜相对固定;
4 宜记录工况及相关环境因素,包括荷载、温度、降水、水位等;
5 宜采用同一基准处理数据。
10.1.8 变形监测作业前,应收集相关水文地质、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图纸,并应根据岩土工程地质条件、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基础埋深、建筑结构和施工方法等因素,进行变形监测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应包括监测的目的、技术依据、精度等级、监测方法、监测基准及基准网精度估算和点位布设、观测周期、项目预警值、使用的仪器设备、数据处理方法和成果质量检验等内容。
10.1.9 观测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校正,并应做好记录。每期观测结束后,应将观测数据转存至计算机,并应进行处理。
10.1.10 变形监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变形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变化异常;
3 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地表的裂缝快速扩大。
10.1.11 重要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变形监测,应结合工程运营管理需要,逐步实现自动化监测或进行自动化监测改造。
条文说明
10.1.1 本章是为了满足工程建设领域对变形监测的需要而编制的。本次修订增加了核电厂变形监测与变形监测信息系统,基本监测方法增加了自由设站法、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法和地基雷达干涉测量法。
变形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对监测体的变形情况有更全面准确的把握,反映监测体变化的情况(位移量和沉降量的统称)与相关变形因子间的物理关系或统计关系,找出监测体的变形规律,合理地解释监测体的各种变化现象,比较准确地评价监测体的安全态势,并提供分析预报。
10.1.2 建(构)筑物在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变形监测,是建设项目的一个必要环节,能够及时为项目的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提供监测预报。因此,对重要的建(构)筑物,要求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对变形监测的内容、范围和必要监测设施的位置做出统筹安排,并应由监测单位制订详细的监测方案。
初始状态的观测数据,是指监测体未受任何变形影响因子作用或变形影响因子没有发生变化的原始状态的观测值。该状态是首次变形观测的理想时机,但实际作业时,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却较难把握,因此,首次观测的时间,选择尽量达到或接近监测体的初始状态,以便获取监测体变形全过程的数据。变形影响因子是对变形影响因素的细化,是导致监测体产生变形的主要原因,也是变形分析的主要参数。
10.1.3 关于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
(1)变形监测的精度等级,是根据我国变形监测的经验,并参考国外标准有关变形监测的内容确定的,按变形观测点的水平位移点位中误差、垂直位移的高程中误差或相邻变形观测点的高差中误差的大小来划分的。相邻点高差中误差指标,是为一些只要求相对沉降量的监测项目而规定的。
(2)本标准将变形监测分为4个等级,一等适用于高精度变形监测项目,二、三等适用于中等精度变形监测项目,四等适用于低精度的变形监测项目。综合设计和我国相关施工标准已确定的变形允许值的1/20作为变形监测的精度指标值,即相应指标中误差。
(3)重大地下工程是指开挖面较大、地质条件复杂和环境变形敏感的地下工程,其他则为一般地下工程。
(4)工程项目等级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文件的附件3《行业建筑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执行。
10.1.4 本标准将变形监测点按照变形监测精度高低、标志的作用和设计要求分为下列三类:
1 基准点是变形监测的基准,点位要求稳定,且须建立在变形区以外的稳定区域。其平面控制点位,一般要有强制归心装置。
2 工作基点是作为高程和坐标的传递点使用,在观测期间要求稳定。其平面控制点位,也要具有强制归心装置。
3 变形观测点直接埋设在能反映监测体变形特征的部位或监测断面两侧。要求结构合理、设置牢固、外形美观、观测方便且不影响监测体的外观和使用。
监测断面是根据监测体的基础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的复杂程度和对监测体安全所起作用的重要性进行划分的。
10.1.5 监测基准网是变形监测的基准体系,是确定监测体变形量大小的依据。但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破坏等原因,不可避免地有个别点位会发生变化,为了验证基准网点的稳定性,对其进行定期复测是必要的,复测时间间隔的长短要根据点位稳定程度或自然条件的变化情况来确定。复测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基准点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10.1.6 变形监测网是以基准点为起算,直接获取监测体的变形量的观测网。监测周期需根据监测体的特性、变形速率、变形影响因子的变化和观测精度等综合确定。当监测体的变形受多因子影响时,以作用最短的周期为监测周期。通常依据作业过程中监测体变形量的变化情况做适当调整,以确保监测结果和监测预报的适时准确。
当最后的3个较长监测周期的变形量小于观测精度时,能够视作监测体为稳定状态。
10.1.7 本条是各期变形监测的作业原则,主要是为了将观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保障监测精度的目的。本次修订时,将“应”改为“宜”,“统一基准”改为“同一基准”。强调首期监测进行两次独立测量是为了增加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10.1.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变形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监测体的变形情况,确保监测体在施工或运营期间安全,并提供准确的安全预报,因此,一旦出现本条所指的三种异常情形,要求即时通知建设单位防止工程事故发生。变形异常指变形量或变形速率由相对均匀到突然增大的过程,裂缝快速增大是指类似于坍塌、滑坡发生前的突变情形。
本次修订增加了变形速率的预警要求和必要时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的要求,删去了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常见的建(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见表17,其他类型的监测项目的变形允许值,则参考相关的设计标准,或由设计部门确定。变形监测的变形量预警值,通常取允许变形值的75%。
10.1.11 本标准提倡采用自动化变形监测手段。目前,国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在施工和运营阶段大多采用这一监测手段,而且效果良好,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管理成本。因此,本标准也提倡对既有的长期监测项目进行自动化升级改造。
2 表中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3 有括号的数值,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4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5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6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变形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对监测体的变形情况有更全面准确的把握,反映监测体变化的情况(位移量和沉降量的统称)与相关变形因子间的物理关系或统计关系,找出监测体的变形规律,合理地解释监测体的各种变化现象,比较准确地评价监测体的安全态势,并提供分析预报。
10.1.2 建(构)筑物在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变形监测,是建设项目的一个必要环节,能够及时为项目的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提供监测预报。因此,对重要的建(构)筑物,要求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对变形监测的内容、范围和必要监测设施的位置做出统筹安排,并应由监测单位制订详细的监测方案。
初始状态的观测数据,是指监测体未受任何变形影响因子作用或变形影响因子没有发生变化的原始状态的观测值。该状态是首次变形观测的理想时机,但实际作业时,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却较难把握,因此,首次观测的时间,选择尽量达到或接近监测体的初始状态,以便获取监测体变形全过程的数据。变形影响因子是对变形影响因素的细化,是导致监测体产生变形的主要原因,也是变形分析的主要参数。
10.1.3 关于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
(1)变形监测的精度等级,是根据我国变形监测的经验,并参考国外标准有关变形监测的内容确定的,按变形观测点的水平位移点位中误差、垂直位移的高程中误差或相邻变形观测点的高差中误差的大小来划分的。相邻点高差中误差指标,是为一些只要求相对沉降量的监测项目而规定的。
(2)本标准将变形监测分为4个等级,一等适用于高精度变形监测项目,二、三等适用于中等精度变形监测项目,四等适用于低精度的变形监测项目。综合设计和我国相关施工标准已确定的变形允许值的1/20作为变形监测的精度指标值,即相应指标中误差。
(3)重大地下工程是指开挖面较大、地质条件复杂和环境变形敏感的地下工程,其他则为一般地下工程。
(4)工程项目等级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文件的附件3《行业建筑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执行。
10.1.4 本标准将变形监测点按照变形监测精度高低、标志的作用和设计要求分为下列三类:
1 基准点是变形监测的基准,点位要求稳定,且须建立在变形区以外的稳定区域。其平面控制点位,一般要有强制归心装置。
2 工作基点是作为高程和坐标的传递点使用,在观测期间要求稳定。其平面控制点位,也要具有强制归心装置。
3 变形观测点直接埋设在能反映监测体变形特征的部位或监测断面两侧。要求结构合理、设置牢固、外形美观、观测方便且不影响监测体的外观和使用。
监测断面是根据监测体的基础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的复杂程度和对监测体安全所起作用的重要性进行划分的。
10.1.5 监测基准网是变形监测的基准体系,是确定监测体变形量大小的依据。但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破坏等原因,不可避免地有个别点位会发生变化,为了验证基准网点的稳定性,对其进行定期复测是必要的,复测时间间隔的长短要根据点位稳定程度或自然条件的变化情况来确定。复测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基准点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10.1.6 变形监测网是以基准点为起算,直接获取监测体的变形量的观测网。监测周期需根据监测体的特性、变形速率、变形影响因子的变化和观测精度等综合确定。当监测体的变形受多因子影响时,以作用最短的周期为监测周期。通常依据作业过程中监测体变形量的变化情况做适当调整,以确保监测结果和监测预报的适时准确。
当最后的3个较长监测周期的变形量小于观测精度时,能够视作监测体为稳定状态。
10.1.7 本条是各期变形监测的作业原则,主要是为了将观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保障监测精度的目的。本次修订时,将“应”改为“宜”,“统一基准”改为“同一基准”。强调首期监测进行两次独立测量是为了增加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10.1.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变形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监测体的变形情况,确保监测体在施工或运营期间安全,并提供准确的安全预报,因此,一旦出现本条所指的三种异常情形,要求即时通知建设单位防止工程事故发生。变形异常指变形量或变形速率由相对均匀到突然增大的过程,裂缝快速增大是指类似于坍塌、滑坡发生前的突变情形。
本次修订增加了变形速率的预警要求和必要时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的要求,删去了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常见的建(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见表17,其他类型的监测项目的变形允许值,则参考相关的设计标准,或由设计部门确定。变形监测的变形量预警值,通常取允许变形值的75%。
10.1.11 本标准提倡采用自动化变形监测手段。目前,国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在施工和运营阶段大多采用这一监测手段,而且效果良好,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管理成本。因此,本标准也提倡对既有的长期监测项目进行自动化升级改造。
表17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续表17
注:1 本表引用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 表中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3 有括号的数值,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4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5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6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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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符号
- 2.3 缩略语
- 3 平面控制测量
- 3.1 一般规定
- 3.2 卫星定位测量
- 3.3 导线测量
- 3.4 三角形网测量
- 3.5 自由设站测量
- 4 高程控制测量
- 4.1 一般规定
- 4.2 水准测量
- 4.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 4.4 卫星定位高程测量
- 5 地形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图根控制测量
- 5.3 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
- 5.4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 5.5 城镇建筑区地形测图
- 5.6 工矿区现状图测量
- 5.7 水域地形测量
- 5.8 数字线划图
- 5.9 数字高程模型
- 5.10 数字正射影像图
- 5.11 数字三维模型
- 6 线路测量
- 6.1 一般规定
- 6.2 铁路、公路测量
- 6.3 架空索道测量
- 6.4 自流和压力管线测量
- 6.5 架空输电线路测量
- 7 拼下管线测量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下管线探查
- 7.3 地下管线施测
- 7.4 地下管线图绘制
- 7.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 8 施工测量
- 8.1 一般规定
- 8.2 场区控制测量
- 8.3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
- 8.4 水工建筑物施工测量
- 8.5 桥梁施工测量
- 8.6 核电厂施工测量
- 8.7 隧道施工测量
- 8.8 综合管廊施工测量
- 9 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 9.1 一般规定
- 9.2 竣工总图的编绘
- 9.3 竣工总图的实测
- 10 变形监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
- 10.3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
- 10.4 基本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 10.5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
- 10.6 水工建筑物变形监测
- 10.7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
- 10.8 桥梁变形监测
- 10.9 滑坡监测
- 10.10 核电厂变形监测
- 10.11 数据处理与变形分析
- 10.12 变形监测信息系统
- 附录A 精度要求较高工程的中误差评定方法
- 附录B 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 B.1 平面控制点标志
- B.2 平面控制标石埋设
- B.3 变形监测观测墩结构图
- 附录C 高程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 C.1 高程控制点标志
- C.2 水准点标石埋设
- C.3 深埋水准点结构图
- 附录D 建筑方格网点标石规格及埋设
- 附录E 建(构)筑物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
- 附录F 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计算公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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