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2 竣工总图的编绘
9.2.1 竣工总图的编绘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总平面布置图;
2 施工设计图;
3 设计变更文件;
4 施工检测记录;
5 竣工测量资料;
6 其他有关资料。
9.2.2 编绘前,应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对照检核,并应实测不符之处的位置、高程及尺寸。
9.2.3 竣工总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编制;
2 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记录进行编制;
3 施工中若有变更,应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4 资料与实地不符时,应按实测资料编制。
9.2.4 竣工总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出地面的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地面排水沟渠、树木及绿化地等;
2 矩形建(构)筑物的外墙角应注明两个以上点的坐标;
3 圆形建(构)筑物应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处半径;
4 主要建筑物应注明室内地坪高程;
5 道路的起终点、交叉点应注明中心点的坐标和高程,弯道处应注明交角、半径及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宽度及铺装材料;
6 铁路中心线的起终点、曲线交点应注明坐标,曲线上应注明曲线的半径、切线长、曲线长、外矢矩、偏角等曲线元素,铁路的起终点、变坡点及曲线的内轨轨面应注明高程;
7 当不绘制分类专业图时,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动力管道、工艺管道、电力及通信线路等在总图上的绘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第9.2.7条的规定。
9.2.5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绘出地面给水建筑物及各种水处理设施和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管线及附属设备;管道的起终点、交叉点、分支点应注明坐标;变坡处应注明高程;变径处应注明管径及材料;不同型号的检查井应绘制详图;当图上无法按比例绘制管道结点时,可用放大详图表示;
2 排水管道应绘出污水处理构筑物、水泵站、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排出水口、化粪池以及明渠、暗渠等;检查井应注明中心坐标、出入口管底高程、井底高程、井台高程;管道应注明管径、材质、坡度;对不同类型的检查井,应绘出详图;
3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6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出管道及有关建(构)筑物;管道的交叉点、起终点应注明坐标、高程、管径和材质;
2 对于沟道敷设的管道,应在适当地方绘制沟道断面图,并应标注沟道的尺寸及各种管道的位置;
3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线路应绘出总变电所、配电站、车间降压变电所、室内外变电装置、柱上变压器、铁塔、电杆、地下电缆检查井等;并应注明线径、输电导线数、电压及送变电设备的型号、容量;
2 通信线路应绘出中继站、交接箱、分线盒(箱)、电杆、地下通信电缆人孔等;
3 各种线路的起终点、分支点、交叉点的电杆应注明坐标,线路与道路交叉处应注明净空高;
4 地下电缆应注明埋设深度或电缆沟的沟底高程;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8 当竣工总图中图面负载大但管线不密集时,除绘制总图外,可将各种专业管线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综合管线图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第9.2.7条的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图;
2 施工设计图;
3 设计变更文件;
4 施工检测记录;
5 竣工测量资料;
6 其他有关资料。
9.2.2 编绘前,应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对照检核,并应实测不符之处的位置、高程及尺寸。
9.2.3 竣工总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建(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编制;
2 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记录进行编制;
3 施工中若有变更,应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4 资料与实地不符时,应按实测资料编制。
9.2.4 竣工总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出地面的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地面排水沟渠、树木及绿化地等;
2 矩形建(构)筑物的外墙角应注明两个以上点的坐标;
3 圆形建(构)筑物应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处半径;
4 主要建筑物应注明室内地坪高程;
5 道路的起终点、交叉点应注明中心点的坐标和高程,弯道处应注明交角、半径及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宽度及铺装材料;
6 铁路中心线的起终点、曲线交点应注明坐标,曲线上应注明曲线的半径、切线长、曲线长、外矢矩、偏角等曲线元素,铁路的起终点、变坡点及曲线的内轨轨面应注明高程;
7 当不绘制分类专业图时,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动力管道、工艺管道、电力及通信线路等在总图上的绘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第9.2.7条的规定。
9.2.5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绘出地面给水建筑物及各种水处理设施和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管线及附属设备;管道的起终点、交叉点、分支点应注明坐标;变坡处应注明高程;变径处应注明管径及材料;不同型号的检查井应绘制详图;当图上无法按比例绘制管道结点时,可用放大详图表示;
2 排水管道应绘出污水处理构筑物、水泵站、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排出水口、化粪池以及明渠、暗渠等;检查井应注明中心坐标、出入口管底高程、井底高程、井台高程;管道应注明管径、材质、坡度;对不同类型的检查井,应绘出详图;
3 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6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出管道及有关建(构)筑物;管道的交叉点、起终点应注明坐标、高程、管径和材质;
2 对于沟道敷设的管道,应在适当地方绘制沟道断面图,并应标注沟道的尺寸及各种管道的位置;
3 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线路应绘出总变电所、配电站、车间降压变电所、室内外变电装置、柱上变压器、铁塔、电杆、地下电缆检查井等;并应注明线径、输电导线数、电压及送变电设备的型号、容量;
2 通信线路应绘出中继站、交接箱、分线盒(箱)、电杆、地下通信电缆人孔等;
3 各种线路的起终点、分支点、交叉点的电杆应注明坐标,线路与道路交叉处应注明净空高;
4 地下电缆应注明埋设深度或电缆沟的沟底高程;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5 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2.8 当竣工总图中图面负载大但管线不密集时,除绘制总图外,可将各种专业管线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综合管线图的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第9.2.7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1、9.2.2 完整充分地收集、整理已有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是编绘竣工总图的首要任务。与实地的对照检查,是为确定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和需要实测补充的范围。其他有关资料是指除前5款要求之外的资料。
9.2.3 由于竣工总图基本上是一种设计图的再现,因此,图的编制内容及深度基本上与设计图一致,本条是竣工总图编制的基本原则。
9.2.4 本次修订对竣工总图的绘制按3种情况进行分类,即简单项目,只绘制一张总图;复杂项目,除绘制总图外,还要求绘制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等;较复杂项目,除绘制总图外,允许将相关专业图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
本条是简单项目竣工总图的绘制要求,是根据历年来的编绘经验确定的。
9.2.5 给水管道的各种水处理设施,主要包括水源井、泵房、水塔、水池、消防设施等;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主要包括检查井、水封井、水表、各种阀门等。有关建(构)筑物是指与相关管线有相互联系的建(构)筑物。
9.2.6 动力管道主要包括热力管道、煤气管道等;工艺管道主要包括输送各种化学液体、气体的管道;管道的构筑物主要包括地沟、支架、各种阀门,涨缩圈以及锅炉房、烟囱、煤场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主要包括地上、地下敷设的电力电信线和电缆。地上敷设方式包括塔杆架设、沿建(构)筑物架设、多层管桥架设等,地下敷设方式包括直埋、地沟、管沟、管块等。
9.2.8 综合管线图是对地上、地下各种专业管线在同一图中进行综合表示。当管道密集处及交叉处在平面图上无法清楚地表示其相互关系时,通常采用剖面图表示,必要时也采用立体图表示。总之,以清晰表示为原则。管线密集程度同本标准第5.6.5条。
9.2.3 由于竣工总图基本上是一种设计图的再现,因此,图的编制内容及深度基本上与设计图一致,本条是竣工总图编制的基本原则。
9.2.4 本次修订对竣工总图的绘制按3种情况进行分类,即简单项目,只绘制一张总图;复杂项目,除绘制总图外,还要求绘制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等;较复杂项目,除绘制总图外,允许将相关专业图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
本条是简单项目竣工总图的绘制要求,是根据历年来的编绘经验确定的。
9.2.5 给水管道的各种水处理设施,主要包括水源井、泵房、水塔、水池、消防设施等;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主要包括检查井、水封井、水表、各种阀门等。有关建(构)筑物是指与相关管线有相互联系的建(构)筑物。
9.2.6 动力管道主要包括热力管道、煤气管道等;工艺管道主要包括输送各种化学液体、气体的管道;管道的构筑物主要包括地沟、支架、各种阀门,涨缩圈以及锅炉房、烟囱、煤场等。
9.2.7 电力及通信线路主要包括地上、地下敷设的电力电信线和电缆。地上敷设方式包括塔杆架设、沿建(构)筑物架设、多层管桥架设等,地下敷设方式包括直埋、地沟、管沟、管块等。
9.2.8 综合管线图是对地上、地下各种专业管线在同一图中进行综合表示。当管道密集处及交叉处在平面图上无法清楚地表示其相互关系时,通常采用剖面图表示,必要时也采用立体图表示。总之,以清晰表示为原则。管线密集程度同本标准第5.6.5条。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9.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9.3 竣工总图的实测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符号
- 2.3 缩略语
- 3 平面控制测量
- 3.1 一般规定
- 3.2 卫星定位测量
- 3.3 导线测量
- 3.4 三角形网测量
- 3.5 自由设站测量
- 4 高程控制测量
- 4.1 一般规定
- 4.2 水准测量
- 4.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 4.4 卫星定位高程测量
- 5 地形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图根控制测量
- 5.3 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
- 5.4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 5.5 城镇建筑区地形测图
- 5.6 工矿区现状图测量
- 5.7 水域地形测量
- 5.8 数字线划图
- 5.9 数字高程模型
- 5.10 数字正射影像图
- 5.11 数字三维模型
- 6 线路测量
- 6.1 一般规定
- 6.2 铁路、公路测量
- 6.3 架空索道测量
- 6.4 自流和压力管线测量
- 6.5 架空输电线路测量
- 7 拼下管线测量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下管线探查
- 7.3 地下管线施测
- 7.4 地下管线图绘制
- 7.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 8 施工测量
- 8.1 一般规定
- 8.2 场区控制测量
- 8.3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
- 8.4 水工建筑物施工测量
- 8.5 桥梁施工测量
- 8.6 核电厂施工测量
- 8.7 隧道施工测量
- 8.8 综合管廊施工测量
- 9 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 9.1 一般规定
- 9.2 竣工总图的编绘
- 9.3 竣工总图的实测
- 10 变形监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
- 10.3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
- 10.4 基本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 10.5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
- 10.6 水工建筑物变形监测
- 10.7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
- 10.8 桥梁变形监测
- 10.9 滑坡监测
- 10.10 核电厂变形监测
- 10.11 数据处理与变形分析
- 10.12 变形监测信息系统
- 附录A 精度要求较高工程的中误差评定方法
- 附录B 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 B.1 平面控制点标志
- B.2 平面控制标石埋设
- B.3 变形监测观测墩结构图
- 附录C 高程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 C.1 高程控制点标志
- C.2 水准点标石埋设
- C.3 深埋水准点结构图
- 附录D 建筑方格网点标石规格及埋设
- 附录E 建(构)筑物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
- 附录F 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计算公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