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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应根据工程需要编绘或实测竣工总图。竣工总图应采用数字竣工图。
9.1.2 竣工总图的比例尺,厂区宜选用1∶500,线状工程宜选用1∶2000;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图幅大小、图上注记、线条规格,应与原设计图一致;图例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的有关规定。
9.1.3 竣工总图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资料进行编绘。当资料与实地不符时,应进行实测。
9.1.4 竣工总图编绘完成后,应经委托方审核。
条文说明
9.1.1~9.1.3 竣工总图与一般的地形图不完全相同,主要是为了反映设计和施工的实际情况,是以编绘为主。当编绘资料不全时,需要实测补充或全面实测。为了使实测竣工总图与原设计图相协调,其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测图比例尺、图例符号等要与施工设计图相同。
    采用数字竣工图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设计、施工图多数采用数字图形式,同时考虑到用户便于使用竣工总图,便于补充完善竣工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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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标准 GB5002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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