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2 其他附属用房
4.12.1 其他附属用房应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工作间、车库、仓库、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4.12.2 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污水处理站不应设于监管区内。当无法避免时,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m的防攀爬隔离网,门窗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4.12.3 集中存储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用房不应设于监管区内。
条文说明
设备用房一般应集中布置于监狱围墙外。当受用地限制或监狱建筑规模较大时,设于监狱围墙外的设备用房服务半径往往会超出限值,在这种情况下可将一部分设备用房设于监狱围墙内,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12.2 基于使用安全和管理安全的需要,附属用房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污水处理站应设置在监管区以外,方便管理和维护工作人员日常和特殊情况下进行维护和维修。如果附属用房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污水处理站设置在监管区内,那么每日增加大量进出监管区的安全检查工作,携带各种工具进入监管区,容易形成隐患。但是对于现有的部分监狱,在监管区内的个别附属用房如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污水处理站确实存在难以避免的情况,规定设置防攀爬隔离网及门窗的安全设施是必要的。
4.12.3 监管区的安全十分重要,是监狱管理的关键。集中储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用房,一旦出现泄漏会造成较为严重的事故,因此这些用房应建设在监管区以外,避免和减少事故对监管区的安全影响,同时方便日常运输和维护,避免了复杂的安全检查工作。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11 警察用房
- 下一节:4.13 安全警戒设施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场地设计
- 3.1 选址
- 3.2 基地
- 3.3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监舍楼
- 4.3 禁闭室
- 4.4 伙房和餐厅
- 4.5 医院或医务室
- 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
- 4.7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
- 4.8 家属会见室
- 4.9 物流安检中心
- 4.10 其他服务用房
- 4.11 警察用房
- 4.12 其他附属用房
- 4.13 安全警戒设施
- 5 室内环境
-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 5.2 隔声
- 5.3 建筑节能
- 6 建筑结构
- 7 建筑设备
- 7.1 给水排水
- 7.2 暖通空调
- 7.3 电气
- 8 建筑消防
- 附录A 罪犯厕所、盥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