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1 警察用房
4.11.1 警察用房应设置办公、公共、特殊业务、管理、备勤、学习及训练等用房。
4.11.2 特殊业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指挥中心应自成一区,应设置总监控室、指挥室、值班室、设备间等。总监控室空间应满足监控设施设备要求,净高不宜低于5.00m;设备间应单独设置,并应符合设备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监控指挥中心应设门禁、监控系统,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 警戒装备库应设置值班室、收发室、枪支库、弹药库、器材库等,不宜设置在一层和顶层。值班室应设置在警戒装备库出入口处,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设施;枪支库、弹药库必须分别设置,且不宜靠外墙,墙体、顶板及地面应达到200mm厚C30钢筋混凝土的安全防护要求,并应满足通风、除湿要求;库门应采用防盗安全门。
4.11.3 备勤用房楼梯梯段净宽不宜小于1.4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65m。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4.10 其他服务用房
- 下一节:4.12 其他附属用房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场地设计
- 3.1 选址
- 3.2 基地
- 3.3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监舍楼
- 4.3 禁闭室
- 4.4 伙房和餐厅
- 4.5 医院或医务室
- 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
- 4.7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
- 4.8 家属会见室
- 4.9 物流安检中心
- 4.10 其他服务用房
- 4.11 警察用房
- 4.12 其他附属用房
- 4.13 安全警戒设施
- 5 室内环境
-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 5.2 隔声
- 5.3 建筑节能
- 6 建筑结构
- 7 建筑设备
- 7.1 给水排水
- 7.2 暖通空调
- 7.3 电气
- 8 建筑消防
- 附录A 罪犯厕所、盥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