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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
4.6.1 教育学习用房应设置教室、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中心)、教研室、警察值班室等。文体活动用房应设置文体活动室,宜设置礼堂。
4.6.2 高度戒备监狱教室、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及文体活动室应按监区分散设置。桌椅、书架等设施应与楼地面固定。高度戒备监狱不应设置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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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场地设计
- 3.1 选址
- 3.2 基地
- 3.3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监舍楼
- 4.3 禁闭室
- 4.4 伙房和餐厅
- 4.5 医院或医务室
- 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
- 4.7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
- 4.8 家属会见室
- 4.9 物流安检中心
- 4.10 其他服务用房
- 4.11 警察用房
- 4.12 其他附属用房
- 4.13 安全警戒设施
- 5 室内环境
-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 5.2 隔声
- 5.3 建筑节能
- 6 建筑结构
- 7 建筑设备
- 7.1 给水排水
- 7.2 暖通空调
- 7.3 电气
- 8 建筑消防
- 附录A 罪犯厕所、盥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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