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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医院或医务室
4.5.1 医院应独立设置、自成一区;宜按一级甲等医院标准设计,并应设置警察值班室和监控室等。病犯监狱内医院应按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设计。
4.5.2 输液室宜邻近警察值班室设置,并应视线通透。输液架、输液座位等设施应固定。
4.5.3 病房室内不应设置隔离帘。当病房附设卫生间时,实体隔断高度不应大于0.6m。
4.5.4 高度戒备监区应设置医务室,其他监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条文说明
医院或医务室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规定的前提下,强调了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医疗设施的专属要求,从而更为有效地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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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场地设计
- 3.1 选址
- 3.2 基地
- 3.3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监舍楼
- 4.3 禁闭室
- 4.4 伙房和餐厅
- 4.5 医院或医务室
- 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
- 4.7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
- 4.8 家属会见室
- 4.9 物流安检中心
- 4.10 其他服务用房
- 4.11 警察用房
- 4.12 其他附属用房
- 4.13 安全警戒设施
- 5 室内环境
-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 5.2 隔声
- 5.3 建筑节能
- 6 建筑结构
- 7 建筑设备
- 7.1 给水排水
- 7.2 暖通空调
- 7.3 电气
- 8 建筑消防
- 附录A 罪犯厕所、盥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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