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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监舍楼
4.2.1 监舍楼内应分区明确,罪犯用房应设置寝室、厕所、盥洗室、物品储藏室、晾衣房、图书室、文体活动室、亲情电话室等;警察用房应设置值班室、监控室、谈话室、卫生间等。
4.2.2 监舍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罪犯区域和警察区域应分别设置出入口和楼梯。
2 罪犯寝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 罪犯寝室的层高,采用双层床时不应小于3.6m,采用单层床时不应小于3.0m。
4 寝室应采用金属防护门。
5 罪犯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紧邻布置,大便器之间应设置隔断,隔断高度不应大于0.60m;当设置淋浴间时,淋浴间应与厕所、盥洗室紧邻布置。厕所、盥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 物品储藏室的储物柜或储物架高度不应大于2.6m。
7 晾衣房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楼地面应做防水、排水处理,墙面宜做墙裙;晾衣架高度不宜高于1.50m。女子监狱宜设置室外晾衣场。
8 罪犯区域走廊净宽,当双面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2.4m;当单面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2.00m。通道应采用金属防护门。
9 监舍楼罪犯使用的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宜小于1.4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65m。
4.2.3 中度戒备监狱的寝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关押男性罪犯时,每间寝室人数不应超过20人;当关押女性或未成年罪犯时,每间寝室人数不应超过12人;当关押老病残罪犯时,每间寝室人数不应超过8人。
2 寝室内的床具、储物柜(架)宜与地面或墙面固定。
3 寝室内宜设卫生间,洁具数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2.4 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寝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罪犯寝室应分设单人间、4人间、6人一8人间。
2 4人间宜设置单层床,6人~8人间宜设置双层床;寝室内的床具、储物柜(架)应与地面或墙体固定;墙柱阳角宜做成弧形,半径不应小于20mm;4人间、6人~8人间应附设卫生间。洁具数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 单人间室内床具、桌椅、储物柜(架)及卫生洁具等应与墙体或楼地面固定;墙体饰面材料应具备防撞性能,门窗玻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4 单人间应附设独立放风间,其净高不应小于3.0m,露天或临空部位应设金属防护网。
4.2.5 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监舍楼,各楼层应设警察巡视专用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并应设金属防护网与罪犯区域隔离。
条文说明
4.2.1 按照《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的规定,结合监狱管理的特殊性,设置监舍楼内的功能设施。
4.2.2 根据监舍楼功能需求,明确建筑分区与设施要求,同时确定建筑层高和功能空间的尺寸;罪犯的居住房间应布置在地面以上,保证健康要求,体现人性化;分别设置的单独出入口,强调罪犯和警察的出入口分开的问题,同时不与消防疏散相矛盾,也要保证疏散安全。
4.2.3、4.2.4 根据《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和监狱管理模式的规定,确定中度戒备监狱和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监舍楼的关押形式、人员数量和建筑细节要求。不同戒备程度的监狱(监区)有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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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场地设计
- 3.1 选址
- 3.2 基地
- 3.3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监舍楼
- 4.3 禁闭室
- 4.4 伙房和餐厅
- 4.5 医院或医务室
- 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
- 4.7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
- 4.8 家属会见室
- 4.9 物流安检中心
- 4.10 其他服务用房
- 4.11 警察用房
- 4.12 其他附属用房
- 4.13 安全警戒设施
- 5 室内环境
-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 5.2 隔声
- 5.3 建筑节能
- 6 建筑结构
- 7 建筑设备
- 7.1 给水排水
- 7.2 暖通空调
- 7.3 电气
- 8 建筑消防
- 附录A 罪犯厕所、盥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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