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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监狱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
4.1.2 监狱建筑应设置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物流安检中心及其他服务用房等;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等。武警用房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3 罪犯使用的建筑内部空间,不宜错台、凸凹和有视觉死角,且楼地面、墙面、顶棚宜简洁平整。
4.1.4 建筑楼、地面宜采用防滑、耐磨、耐擦洗的建筑材料;室内墙面宜选用易擦洗涂料。
4.1.5 监管区内建筑物立面应简洁,建筑物外墙的装饰线条凸出部分不应大于60mm。
4.1.6 当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置雨水管时,应采用半圆形截面雨水管;当采用其他截面形式的雨水管时,应设防攀爬设施。
4.1.7 监管区内建筑物通往屋顶或设备夹层的检修楼梯、爬梯、人孔和通道等应设置在警察专用区域内。当不可避免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1.8 监管区建筑内警察用房应自成一区,并设置专用出入口;其中警察值班室和监控室应设在建筑物楼层出入口附近、能够直接观察罪犯活动区域的位置,观察窗宜采用钢化夹层玻璃。监控室的设备间宜独立设置。
4.1.9 监管区内建筑物各楼层罪犯活动区域出入口处、警察用房与罪犯活动区域连通处应设金属防护门。
4.1.10 谈话室内警察、罪犯区域应分别设门,并用金属防护栅栏隔离。
4.1.11 关押老病残罪犯的监狱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条文说明
4.1.1 根据民用建筑要求,确定监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4.1.2 监狱内建筑的性质和内容,按照《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3 为了保证使用安全和巡视通透,对罪犯使用的内部空间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定。
4.1.4 由于监狱建筑使用人数较多,所以建筑楼地面和墙面规定了耐磨要求和易于清理的要求,同时选用防滑材料,防止滑倒。
4.1.5 建筑外墙,在建筑设计和功能设施上,应当防止攀爬、确保安全,所以对建筑装饰线条作出具体规定。
4.1.6 监管区内建筑的外置雨水管,根据安全要求进行规定。
4.1.7 监管区内建筑的检修楼梯、爬梯、人孔和通道等设施,平时较少使用,尤其又属于隐蔽空间,存在隐藏的可能性,因此在建设时将其设置在警察专用区域内比较安全;改扩建的建筑实际确有困难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安全。
4.1.8 根据监管要求,监管区内警察用房和罪犯用房应分区布置,分别设置出入口,并为了罪犯出入管理需要,警察值班室应就近罪犯楼层出入口位置。分别设置的单独出入口,强调罪犯和警察的耻辱口、楼梯分开使用,同时不与消防疏散相矛盾,应保证疏散安全。观察窗设置在警察值班室、监控室与罪犯使用区域之间的墙体上,玻璃应防止因冲撞破碎或崩裂而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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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场地设计
- 3.1 选址
- 3.2 基地
- 3.3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监舍楼
- 4.3 禁闭室
- 4.4 伙房和餐厅
- 4.5 医院或医务室
- 4.6 教育学习用房及文体活动用房
- 4.7 技能培训用房及劳动改造用房
- 4.8 家属会见室
- 4.9 物流安检中心
- 4.10 其他服务用房
- 4.11 警察用房
- 4.12 其他附属用房
- 4.13 安全警戒设施
- 5 室内环境
- 5.1 自然通风和采光
- 5.2 隔声
- 5.3 建筑节能
- 6 建筑结构
- 7 建筑设备
- 7.1 给水排水
- 7.2 暖通空调
- 7.3 电气
- 8 建筑消防
- 附录A 罪犯厕所、盥洗室和淋浴间洁具数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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