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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地下管线探查
7.2.1 地下管线探查应查清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状况、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和埋深,同时宜查明管线的种类、性质、规格、材质、流向、电缆根数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属性。
7.2.2 管线点可分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二类。明显管线点应进行实地调查、测量有关数据和采集信息,隐蔽管线点应采用物探或开挖方法进行探测。
7.2.3 隐蔽管线点探查的水平位置偏差ΔS和埋深较差ΔH应分别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h——管线埋深(m),当h<1m时,可按1m计。
7.2.4 管线点的位置应设置在管线的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变径处、变坡处、交叉点、变材点、出(入)地口、附属设施中心点等特征点上,管线直线段的采点间距宜为图上100mm~300mm,隐蔽管线点应有地面标识。
7.2.5 地下管线的调查项目和取舍标准宜根据工程项目委托单位要求确定,也可根据管线疏密程度、管径大小和重要性按表7.2.5确定。
2 管道材质主要包括钢、铸铁、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石棉水泥、陶土、PVC塑料等,沟道材质主要包括砖石、管块等。
7.2.6 在明显管线点上,应查明各种与地下管线有关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7.2.7 地下管线详查应依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进行,管线探查区域应包含工程的施工区域及周边有影响的区域,踏勘范围宜拓宽。
7.2.8 详查项目的管线点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0m;对于管线曲线段,管线点设置应能反映管线弯曲特征。
7.2.9 地下管线详查应在下列位置加测管线点:
1 在工程设计的桩位(基础)邻近应加测管线点,并应标明已有管线与设计桩位的实际距离;
2 在设计管线与已有管线交叉点的两侧应加测管线点,并应标明已有管线的深度。
7.2.10 采用探测手段无法查明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时,宜进行局部开挖或打样洞探查;若现场条件不允许开挖及打样洞时,则应采用权属单位提供的资料或根据实地标志进行管线定位,但应在管线图件或记录表的备注中说明数据来源,并应在管线图中以虚线表示。
7.2.11 地下管线的实地调查宜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实地调查应开启各类检查井,应查看井内情况,并应对明显管线点做调查、量测和记录,同时应调查河涌及桥梁边的管线情况。
7.2.12 地下管线的物探探查应在收集现况资料、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地球物理条件,选用不同的物探方法进行定位、定深,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从已知到未知;
2 应从简单到复杂;
3 宜采取实用、轻便、快速、成本低的方法;
4 工况条件复杂的,应采用多种探查方式或方法,互相验证。
7.2.13 地下管线的物探探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探查的地下管线应与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性差异;
2 被探查的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应能被仪器捕获;
3 接收信号应能从干扰背景或处理后的数据中分辨出被探管线产生的异常。
7.2.14 地下管线施工详查探测应联系有关单位共同实施完成。对无法探明的管线或探测信号明确且与管线资料不符的管线,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现场指认。
7.2.15 常规方法难以查明的管线、涉及重要工程的地下管线以及埋深大于4m的管线,应进行专项地下管线探查,宜采用磁梯度与钻孔技术等探测。
7.2.16 隐蔽管线的探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查作业应按仪器的操作规定进行;
2 作业前,应在测区的明显管线点上进行比对,应确定探查仪器的修正参数;
3 对隐蔽管线点探查结果,应采用重复探查或开挖验证的方法进行质量检验,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重复探查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探查点总数的5%,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mH和埋深中误差mV,数值不应超过本标准第7.2.3条限差的1/2;
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
隐蔽管线点的埋深中误差:
式中:ΔSi——复查点位与原点位间的平面位置偏差(mm);
ΔHi——复查点位与原点位的埋深较差(mm);
n——复查点数。
2)开挖验证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0.5%,并不应少于2个点;所有点的平面位置误差和埋深误差,不应超过本标准第7.2.3条的规定。
7.2.2 管线点可分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二类。明显管线点应进行实地调查、测量有关数据和采集信息,隐蔽管线点应采用物探或开挖方法进行探测。
7.2.3 隐蔽管线点探查的水平位置偏差ΔS和埋深较差ΔH应分别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7.2.4 管线点的位置应设置在管线的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变径处、变坡处、交叉点、变材点、出(入)地口、附属设施中心点等特征点上,管线直线段的采点间距宜为图上100mm~300mm,隐蔽管线点应有地面标识。
7.2.5 地下管线的调查项目和取舍标准宜根据工程项目委托单位要求确定,也可根据管线疏密程度、管径大小和重要性按表7.2.5确定。
表7.2.5 地下管线调查项目和取舍标准
注:1 *为调查或探查项目;2 管道材质主要包括钢、铸铁、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石棉水泥、陶土、PVC塑料等,沟道材质主要包括砖石、管块等。
7.2.6 在明显管线点上,应查明各种与地下管线有关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7.2.7 地下管线详查应依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进行,管线探查区域应包含工程的施工区域及周边有影响的区域,踏勘范围宜拓宽。
7.2.8 详查项目的管线点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0m;对于管线曲线段,管线点设置应能反映管线弯曲特征。
7.2.9 地下管线详查应在下列位置加测管线点:
1 在工程设计的桩位(基础)邻近应加测管线点,并应标明已有管线与设计桩位的实际距离;
2 在设计管线与已有管线交叉点的两侧应加测管线点,并应标明已有管线的深度。
7.2.10 采用探测手段无法查明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时,宜进行局部开挖或打样洞探查;若现场条件不允许开挖及打样洞时,则应采用权属单位提供的资料或根据实地标志进行管线定位,但应在管线图件或记录表的备注中说明数据来源,并应在管线图中以虚线表示。
7.2.11 地下管线的实地调查宜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实地调查应开启各类检查井,应查看井内情况,并应对明显管线点做调查、量测和记录,同时应调查河涌及桥梁边的管线情况。
7.2.12 地下管线的物探探查应在收集现况资料、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地球物理条件,选用不同的物探方法进行定位、定深,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从已知到未知;
2 应从简单到复杂;
3 宜采取实用、轻便、快速、成本低的方法;
4 工况条件复杂的,应采用多种探查方式或方法,互相验证。
7.2.13 地下管线的物探探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探查的地下管线应与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性差异;
2 被探查的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应能被仪器捕获;
3 接收信号应能从干扰背景或处理后的数据中分辨出被探管线产生的异常。
7.2.14 地下管线施工详查探测应联系有关单位共同实施完成。对无法探明的管线或探测信号明确且与管线资料不符的管线,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现场指认。
7.2.15 常规方法难以查明的管线、涉及重要工程的地下管线以及埋深大于4m的管线,应进行专项地下管线探查,宜采用磁梯度与钻孔技术等探测。
7.2.16 隐蔽管线的探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查作业应按仪器的操作规定进行;
2 作业前,应在测区的明显管线点上进行比对,应确定探查仪器的修正参数;
3 对隐蔽管线点探查结果,应采用重复探查或开挖验证的方法进行质量检验,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重复探查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探查点总数的5%,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mH和埋深中误差mV,数值不应超过本标准第7.2.3条限差的1/2;
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
ΔHi——复查点位与原点位的埋深较差(mm);
n——复查点数。
2)开挖验证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0.5%,并不应少于2个点;所有点的平面位置误差和埋深误差,不应超过本标准第7.2.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7.2.2 明显管线点是指能直接定位和量取有关数据的管线点,隐蔽管线点是指需采用专业仪器间接探测或直接开挖的管线点。
7.2.3 由于目前普遍使用的管线探测仪器多以电磁场原理为基础设计,埋深越大探测误差越大。实际作业时,不同地段信号干扰因素及施测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也会影响探查的精度,所以对精度过细的划分意义不大。探查的精度公式是以仪器的基本精度指标为依据,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确定的。本条给出的公式适用于浅于4m的管线探测,可满足一般工程测量项目的需要。
7.2.4 本条是关于管线点设置的要求。通常对所有的明显管线特征部位,都要求设点;对隐蔽管线点,要以明显标识为原则;在标明所有特征点的基础上,对直线段适当加测管线点,对曲线段加密增设管线点,以能用管线点拟合出来的走向与实际管线线路相符合为原则。
7.2.5 地下管线调查需查明的内容和取舍标准,是以满足多数用户对地下管线图的使用要求为基础,以既能把握主体管线的来龙去脉,又能剔除次要管线对管线总体走向与连接关系的干扰为原则确定的,并要求做到经济、合理、实用。具体作业时,要结合管线测量项目的性质,并根据不同工程规模、特点、管线疏密程度等对管线进行最终取舍,以满足委托方要求为准。
7.2.6 管线测量的目的是为管线的使用、规划和建设服务,相关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段是管线维护、扩展、变更的主要部位,故要求查明。
7.2.7 地下管线的设计详查是在工程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前进行的,其成果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之一。地下管线设计详查的范围包含管线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的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其他为查明地下管线所必须的区域。一般来说,对于人行天桥、隧道等横穿道路的项目,探测范围是道路(或设计)中线外各扩宽50m以上;落地桥脚(或隧道出口)外侧20m以上;而且宽度要包含整个道路红线范围,当项目用地超过道路红线范围时,宽度适当加大。对于顺着道路走向建设的工程,探测范围为所在道路的一侧或全部,且长度、宽度的范围在该建设工程周边向外不少于20m。
地下管线的施工详查,在工程动土开挖前或孔位钻探前进行,确保工程安全施工。地下管线施工详查的范围需包含工程施工的全部范围,并外扩30m以上。
7.2.10 物探方法并非能查明所有地下管线,当物探方法不能查明,且不能采用样洞方式确定时,允许按调查资料以虚线表示。
例如,燃气PE管,物探方法不能查明,亦不允许采取样洞探查。
又如,新建污水井的井室较大,特别是顶管施工的污水井,直径5m~8m,管线探测中量测不到。检查井,只能看到井,不能看到管,也量不到管,只能根据资料或根据实地标志定位。
7.2.12 工况条件复杂是指地下管线交错密集,靠单一方法不容易准确判别,只能多种方法相互检查验证的情形。
7.2.13 异常场需有足够的强度且能被仪器捕获,目的是为了进行定量分析和属性判断。
7.2.15 管线探测减少了因施工引起的事故和因管线问题引起的变更,但是物探方法有多解性,不能探测清楚地下所有的物体,如塑料管、水泥管等,也只能探测一定深度范围的金属管线。因此,对于常规方法难以查明的管线,要求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做专项地下管线探查。重要工程如轨道交通工程等前期工作,常常涉及穿过设计轨道沿线的既有深埋管线精确定位。探测深埋地下金属管线有非常大的难度,通常采用钻孔逐步逼近法,利用井中探测(电磁法测井或磁梯度测井等)技术,找到金属管线位置。
7.2.16 隐蔽管线探查的技术要求。
(1)由于探查仪器的类型与探查方法较多,操作程序不尽相同,为保证探查的有效精度,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所使用仪器的操作规定。
(2)由于地区差异、探测人员的操作习惯与作业经验的差异,会引起系统性探查误差,故要求在作业区明显管线点上进行探查结果的比对,以确定探查的有效方法和仪器的修正参数。
(3)由于探查技术与探查设备性能的局限性,如在管线埋设过深、密集且纵横交错、信号受干扰较大等部位会出现很难核实管线点的现象,对此要求采用开挖的方法进行验证。
(4)为保证探查成果精度与质量,采用重复探查和开挖验证的方法对隐蔽管线点的探查成果进行质量检验。
对于开挖验证方法的采用,目前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既然无损伤探查技术已经成熟,通过重复探查并进行精度统计基本能反映管线探查的精度,若再于明显管线点附近进行探查验证后就无需进行开挖验证。另一种观点,探查仪器精度和稳定性在不断提高,对管线走向明显不存在疑难的部位,可以不进行开挖验证;但对存在疑难点的部位必须进行开挖验证。
7.2.3 由于目前普遍使用的管线探测仪器多以电磁场原理为基础设计,埋深越大探测误差越大。实际作业时,不同地段信号干扰因素及施测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也会影响探查的精度,所以对精度过细的划分意义不大。探查的精度公式是以仪器的基本精度指标为依据,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确定的。本条给出的公式适用于浅于4m的管线探测,可满足一般工程测量项目的需要。
7.2.4 本条是关于管线点设置的要求。通常对所有的明显管线特征部位,都要求设点;对隐蔽管线点,要以明显标识为原则;在标明所有特征点的基础上,对直线段适当加测管线点,对曲线段加密增设管线点,以能用管线点拟合出来的走向与实际管线线路相符合为原则。
7.2.5 地下管线调查需查明的内容和取舍标准,是以满足多数用户对地下管线图的使用要求为基础,以既能把握主体管线的来龙去脉,又能剔除次要管线对管线总体走向与连接关系的干扰为原则确定的,并要求做到经济、合理、实用。具体作业时,要结合管线测量项目的性质,并根据不同工程规模、特点、管线疏密程度等对管线进行最终取舍,以满足委托方要求为准。
7.2.6 管线测量的目的是为管线的使用、规划和建设服务,相关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段是管线维护、扩展、变更的主要部位,故要求查明。
7.2.7 地下管线的设计详查是在工程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前进行的,其成果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之一。地下管线设计详查的范围包含管线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的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其他为查明地下管线所必须的区域。一般来说,对于人行天桥、隧道等横穿道路的项目,探测范围是道路(或设计)中线外各扩宽50m以上;落地桥脚(或隧道出口)外侧20m以上;而且宽度要包含整个道路红线范围,当项目用地超过道路红线范围时,宽度适当加大。对于顺着道路走向建设的工程,探测范围为所在道路的一侧或全部,且长度、宽度的范围在该建设工程周边向外不少于20m。
地下管线的施工详查,在工程动土开挖前或孔位钻探前进行,确保工程安全施工。地下管线施工详查的范围需包含工程施工的全部范围,并外扩30m以上。
7.2.10 物探方法并非能查明所有地下管线,当物探方法不能查明,且不能采用样洞方式确定时,允许按调查资料以虚线表示。
例如,燃气PE管,物探方法不能查明,亦不允许采取样洞探查。
又如,新建污水井的井室较大,特别是顶管施工的污水井,直径5m~8m,管线探测中量测不到。检查井,只能看到井,不能看到管,也量不到管,只能根据资料或根据实地标志定位。
7.2.12 工况条件复杂是指地下管线交错密集,靠单一方法不容易准确判别,只能多种方法相互检查验证的情形。
7.2.13 异常场需有足够的强度且能被仪器捕获,目的是为了进行定量分析和属性判断。
7.2.15 管线探测减少了因施工引起的事故和因管线问题引起的变更,但是物探方法有多解性,不能探测清楚地下所有的物体,如塑料管、水泥管等,也只能探测一定深度范围的金属管线。因此,对于常规方法难以查明的管线,要求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做专项地下管线探查。重要工程如轨道交通工程等前期工作,常常涉及穿过设计轨道沿线的既有深埋管线精确定位。探测深埋地下金属管线有非常大的难度,通常采用钻孔逐步逼近法,利用井中探测(电磁法测井或磁梯度测井等)技术,找到金属管线位置。
7.2.16 隐蔽管线探查的技术要求。
(1)由于探查仪器的类型与探查方法较多,操作程序不尽相同,为保证探查的有效精度,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所使用仪器的操作规定。
(2)由于地区差异、探测人员的操作习惯与作业经验的差异,会引起系统性探查误差,故要求在作业区明显管线点上进行探查结果的比对,以确定探查的有效方法和仪器的修正参数。
(3)由于探查技术与探查设备性能的局限性,如在管线埋设过深、密集且纵横交错、信号受干扰较大等部位会出现很难核实管线点的现象,对此要求采用开挖的方法进行验证。
(4)为保证探查成果精度与质量,采用重复探查和开挖验证的方法对隐蔽管线点的探查成果进行质量检验。
对于开挖验证方法的采用,目前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既然无损伤探查技术已经成熟,通过重复探查并进行精度统计基本能反映管线探查的精度,若再于明显管线点附近进行探查验证后就无需进行开挖验证。另一种观点,探查仪器精度和稳定性在不断提高,对管线走向明显不存在疑难的部位,可以不进行开挖验证;但对存在疑难点的部位必须进行开挖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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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图根控制测量
- 5.3 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
- 5.4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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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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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场区控制测量
- 8.3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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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 9.1 一般规定
- 9.2 竣工总图的编绘
- 9.3 竣工总图的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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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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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
- 10.4 基本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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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桥梁变形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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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 核电厂变形监测
- 10.11 数据处理与变形分析
- 10.12 变形监测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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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 B.1 平面控制点标志
- B.2 平面控制标石埋设
- B.3 变形监测观测墩结构图
- 附录C 高程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 C.1 高程控制点标志
- C.2 水准点标石埋设
- C.3 深埋水准点结构图
- 附录D 建筑方格网点标石规格及埋设
- 附录E 建(构)筑物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
- 附录F 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计算公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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