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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数字三维模型


5.11.1 数字三维模型(3D)的制作,宜以数字地形测量成果数据为基础,并应采用倾斜摄影测量、近景摄影测量、激光雷达扫描或实地测量等方式获取的信息数据进行建模。
5.11.2 数字三维模型制作采集的纹理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纹理数据应色调均匀、反差适中、自然美观,应真实反映实际材质的图案、质感、颜色等;
    2 视角或镜头畸变引起的纹理数据变形应进行调整;
    3 纹理数据中含有的建模影像以外的其他影像应进行处理;
    4 纹理数据的影像应进行比例变换,应使相同层次模型的纹理分辨率相近。
5.11.3 数字三维模型的纹理应与模型细节层次相匹配,尺寸规格应为2n,不宜超过2048×2048像素。
5.11.4 数字三维模型应包含描述模型类型、用途和特征的基本属性信息和各自的专题属性信息。
5.11.5 数字三维模型建模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模单元宜以稳定的自然地形地物为界,并应兼顾建筑、生态景观等要素的完整;
    2 建模单元宜结合行政区划界线,应实现无缝衔接;
    3 建模单元应完整覆盖建模区域。
5.11.6 数字三维模型的建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外形结构应表达完整、准确,模型底部应与附着面保持一致;
    2 按照测量数据进行模型制作,比例应准确;特殊模型及细节结构宜进行实地测量;
    3 模型自身表现效果及视觉效果满足用户需要时,宜减少模型的几何面数;
    4 模型的摆放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并应兼顾与周边模型的相对关系;
    5 构建模型时,应将模型与对应的纹理数据进行有效融合。
5.11.7 数字三维模型及纹理的命名应唯一,宜使用字母、数字和下划线表示,命名应具有可扩充性。
5.11.8 数字三维模型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型、不同比例尺模型数据的集成关系和拓扑关系应完整,不宜有冗余、遗漏;
    2 模型数据的平面坐标及高程应以实际测量值为准,并应符合不同模型类别的技术要求;
    3 模型数据的属性信息描述应真实,并应具有现势性。
5.11.9 数字三维模型应使用专业软件输出模型成果和数据成果等,且应采用通用格式。
条文说明
5.11.1 现阶段,制作数字三维模型的数据主要源自倾斜摄影测量、近景摄影测量、激光扫描等。
5.11.2 反差适中含义同条文说明第5.10.2条,自然美观是指接近最真实并去掉其他杂乱信息的情形。
5.11.3 为了提高模型渲染效率,规定了纹理数据尺寸规格为2的n次幂。
5.11.5 建模单元是指按功能或结构将建模区域划分成的若干个单元,同时对单元进行编码,有利于数字三维模型的构建。
5.11.6 为确保数字三维模型的完整与形象,本条规定了数字三维模型建模的基本要求。
5.11.7 采取统一的模型命名规则,可以避免模型重名的情况,保证模型命名的唯一性。
5.11.9 数字三维模型的数据成果原则上要求是一种通用的、无损的、易于读写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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