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4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5.4.1 一般地区地形测量宜采用RTK测图,也可采用全站仪测图。
5.4.2 各类建(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进行测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区可根据测图比例尺大小或用图需要确定测绘内容和取舍范围;
2 建(构)筑物宜用外轮廓表示,房屋外廓宜以墙角为准。当建(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1mm或在其他比例尺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
3 对于1∶500、1∶1000比例尺测图宜注明建筑物的结构和层数,对于1∶2000、1∶5000比例尺测图宜注明层数;
4 临时性建筑可不测绘。
5.4.3 独立性地物的测绘,对于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并应填绘符号;对于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表示独立性地物的定位点或定位线。
5.4.4 管线转角部分应实测。居民区的低压电力线和通信线,可选择主干线测绘;当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交错时,可取舍;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柱上时,应择要表示。
5.4.5 交通及附属设施应按实际形状测绘。铁路应测注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内轨面高程;涵洞应测注洞底高程。对于1∶2000及1∶5000比例尺地形图,可适当舍去火车站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小路可选择测绘。
5.4.6 水系及附属设施应按实际形状测绘,水涯线宜按当日水位测定,并应记录和标注观测日期。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水井应测注井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5.4.7 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他地貌,可用相应符号表示。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地形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露岩、独立石、土堆、陡坎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5.4.8 植被的测绘应按植被的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取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业用地的测绘可按稻田、旱地、菜地、水生作物地、经济作物地等进行区分,并应配置相应符号;
2 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可只绘线状地物符号;
3 梯田坎的坡面投影宽度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当两坎间距在1∶500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10mm、在其他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5mm时或坎高小于基本等高距的1/2时,可做取舍;
4 稻田应测出田间的代表性高程,当田埂宽在地形图上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5.4.9 地形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
5.4.2 各类建(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进行测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区可根据测图比例尺大小或用图需要确定测绘内容和取舍范围;
2 建(构)筑物宜用外轮廓表示,房屋外廓宜以墙角为准。当建(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1mm或在其他比例尺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
3 对于1∶500、1∶1000比例尺测图宜注明建筑物的结构和层数,对于1∶2000、1∶5000比例尺测图宜注明层数;
4 临时性建筑可不测绘。
5.4.3 独立性地物的测绘,对于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并应填绘符号;对于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表示独立性地物的定位点或定位线。
5.4.4 管线转角部分应实测。居民区的低压电力线和通信线,可选择主干线测绘;当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交错时,可取舍;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柱上时,应择要表示。
5.4.5 交通及附属设施应按实际形状测绘。铁路应测注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内轨面高程;涵洞应测注洞底高程。对于1∶2000及1∶5000比例尺地形图,可适当舍去火车站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小路可选择测绘。
5.4.6 水系及附属设施应按实际形状测绘,水涯线宜按当日水位测定,并应记录和标注观测日期。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水井应测注井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5.4.7 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他地貌,可用相应符号表示。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地形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露岩、独立石、土堆、陡坎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5.4.8 植被的测绘应按植被的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取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业用地的测绘可按稻田、旱地、菜地、水生作物地、经济作物地等进行区分,并应配置相应符号;
2 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可只绘线状地物符号;
3 梯田坎的坡面投影宽度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当两坎间距在1∶500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10mm、在其他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5mm时或坎高小于基本等高距的1/2时,可做取舍;
4 稻田应测出田间的代表性高程,当田埂宽在地形图上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5.4.9 地形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
条文说明
5.4.1 对相关测图方法的建议,主要是基于经济合理的常用作业方法,同时也兼顾对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但不限于所述方法,在满足工程项目对地形图精度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按本标准第5.3节的方法进行合理选择。
5.4.2 对建(构)筑物轮廓凹凸较小的部分,通常视为直线,并用直线连接表示,主要是基于测图工作量和设计部门使用方便的考虑。不同比例尺对建(构)筑物结构和层数注记的要求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5.4.3 对于一些独立性地物,如水塔、烟囱、杆塔,在图上比较明显、重要而又不能按比例尺表示其外廓形状时,要求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位置。
5.4.4 对于密集的线路按选择要点的原则进行测绘,其目的是在满足用户需要的基础上,使图纸负载合理、清晰易读。
5.4.5 对于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不可能像1∶1000或1∶500地形测图那样详细,因此允许适当舍去车站范围内的次要附属设施,以突出交通线路为主要目标。
5.4.6 要求记录并标注水涯线的观测日期和时间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进一步体现工程测量的时效性。由于渠和塘的顶部有时难以区分出明显的界线,因此要选择测出其顶部的适当位置,以不对渠、塘的容积大小产生疑义为原则。
5.4.8 本次修订新增了水生作物用地的植被分类类别。
5.4.9 地形图上的名称注记主要包括居民地等地理名称,政府机关、工厂、学校、农场、企业单位等机构名称,水系及附属设施的名称,道路、铁路等交通及附属设施的名称等。注记要求使用法定名称,法定名称是指各级主管机关颁布的名称。名称的注记不能自行命名。
5.4.2 对建(构)筑物轮廓凹凸较小的部分,通常视为直线,并用直线连接表示,主要是基于测图工作量和设计部门使用方便的考虑。不同比例尺对建(构)筑物结构和层数注记的要求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5.4.3 对于一些独立性地物,如水塔、烟囱、杆塔,在图上比较明显、重要而又不能按比例尺表示其外廓形状时,要求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位置。
5.4.4 对于密集的线路按选择要点的原则进行测绘,其目的是在满足用户需要的基础上,使图纸负载合理、清晰易读。
5.4.5 对于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不可能像1∶1000或1∶500地形测图那样详细,因此允许适当舍去车站范围内的次要附属设施,以突出交通线路为主要目标。
5.4.6 要求记录并标注水涯线的观测日期和时间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进一步体现工程测量的时效性。由于渠和塘的顶部有时难以区分出明显的界线,因此要选择测出其顶部的适当位置,以不对渠、塘的容积大小产生疑义为原则。
5.4.8 本次修订新增了水生作物用地的植被分类类别。
5.4.9 地形图上的名称注记主要包括居民地等地理名称,政府机关、工厂、学校、农场、企业单位等机构名称,水系及附属设施的名称,道路、铁路等交通及附属设施的名称等。注记要求使用法定名称,法定名称是指各级主管机关颁布的名称。名称的注记不能自行命名。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3 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
- 下一节:5.5 城镇建筑区地形测图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符号
- 2.3 缩略语
- 3 平面控制测量
- 3.1 一般规定
- 3.2 卫星定位测量
- 3.3 导线测量
- 3.4 三角形网测量
- 3.5 自由设站测量
- 4 高程控制测量
- 4.1 一般规定
- 4.2 水准测量
- 4.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 4.4 卫星定位高程测量
- 5 地形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图根控制测量
- 5.3 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
- 5.4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 5.5 城镇建筑区地形测图
- 5.6 工矿区现状图测量
- 5.7 水域地形测量
- 5.8 数字线划图
- 5.9 数字高程模型
- 5.10 数字正射影像图
- 5.11 数字三维模型
- 6 线路测量
- 6.1 一般规定
- 6.2 铁路、公路测量
- 6.3 架空索道测量
- 6.4 自流和压力管线测量
- 6.5 架空输电线路测量
- 7 拼下管线测量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下管线探查
- 7.3 地下管线施测
- 7.4 地下管线图绘制
- 7.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 8 施工测量
- 8.1 一般规定
- 8.2 场区控制测量
- 8.3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
- 8.4 水工建筑物施工测量
- 8.5 桥梁施工测量
- 8.6 核电厂施工测量
- 8.7 隧道施工测量
- 8.8 综合管廊施工测量
- 9 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 9.1 一般规定
- 9.2 竣工总图的编绘
- 9.3 竣工总图的实测
- 10 变形监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
- 10.3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
- 10.4 基本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 10.5 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
- 10.6 水工建筑物变形监测
- 10.7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
- 10.8 桥梁变形监测
- 10.9 滑坡监测
- 10.10 核电厂变形监测
- 10.11 数据处理与变形分析
- 10.12 变形监测信息系统
- 附录A 精度要求较高工程的中误差评定方法
- 附录B 平面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 B.1 平面控制点标志
- B.2 平面控制标石埋设
- B.3 变形监测观测墩结构图
- 附录C 高程控制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
- C.1 高程控制点标志
- C.2 水准点标石埋设
- C.3 深埋水准点结构图
- 附录D 建筑方格网点标石规格及埋设
- 附录E 建(构)筑物主体倾斜率和按差异沉降
- 附录F 基础相对倾斜值和基础挠度计算公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