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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空气调节


15.4.1 对温度有要求的设备间、仪表间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有人员舒适性要求的生产操作及生产管理房间宜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5.4.2 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化验室及其他建筑物内的空气调节房间应集中布置,其外墙宜北向,并应减小外窗面积,向阳窗应采取遮阳措施;
    2 空气调节系统设备的能效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的有关规定。
15.4.3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化验室等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温度、湿度自动控制装置;
    2 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和新风系统的送风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风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风道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
15.4.1 对温度有要求的设备间及仪表间内的一些仪器仪表、机柜在室温较高时可能发生故障,故作此规定。
15.4.3 送风、回风管道上设置防火装置,风道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材料,是考虑在火灾事故下风道能阻挡火焰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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