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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消防给水系统
12.2.1 天然气液化工厂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12.2.2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罐)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满足水质、水量、水压、水温的要求。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其枯水流量保证率不应低于设计流量的97%,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12.2.3 厂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扑救每处火灾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12.2.4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12.2.4确定。
12.2.5 液化天然气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罐区内的最大单罐确定,对于液化天然气地上罐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³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计算;
2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³时,可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设计流量不应低于100L/s。
12.2.6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用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储罐外壁为钢质时,应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消防冷却水量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表12.2.6的规定。
2 当储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且管道进出口在罐顶设置时,应在罐顶平台处设置固定水喷雾系统,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小于20.4L/(min·㎡),罐顶和罐壁可不冷却。
12.2.7 液化天然气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2.2.7的规定。
注:当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辅助冷却设施时,可以与连接在消火栓上的消防水枪配合使用,水炮和水枪总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12.2.8 液化天然气罐区的消防用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6h。
12.2.9 辅助产品及制冷剂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及消防用水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液化烃罐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10 液化天然气装卸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60L/s,消防用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12.2.11 工艺装置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45L/s,消防用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12.2.12 储罐的固定冷却水系统宜采用水喷雾或水喷淋喷头,室外消火栓系统宜配备直流和水雾消防水炮和水枪。
12.2.13 储罐的固定冷却水系统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400m³储罐的固定喷淋供水竖管不应少于2条,且应对称布置;
2 当罐区总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³时,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远程控制阀,且应有阀门启闭反馈信号;
3 控制阀与储罐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应设置在罐区防火堤外;
4 控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
12.2.14 厂区内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2.2.15 厂区内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水炮等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2.2.2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罐)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满足水质、水量、水压、水温的要求。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其枯水流量保证率不应低于设计流量的97%,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12.2.3 厂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扑救每处火灾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12.2.4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12.2.4确定。
表12.2.4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1 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³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计算;
2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³时,可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设计流量不应低于100L/s。
12.2.6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用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储罐外壁为钢质时,应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消防冷却水量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表12.2.6的规定。
2 当储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且管道进出口在罐顶设置时,应在罐顶平台处设置固定水喷雾系统,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小于20.4L/(min·㎡),罐顶和罐壁可不冷却。
表12.2.6 储罐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流量
表12.2.7 液化天然气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12.2.8 液化天然气罐区的消防用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6h。
12.2.9 辅助产品及制冷剂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及消防用水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液化烃罐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10 液化天然气装卸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60L/s,消防用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12.2.11 工艺装置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45L/s,消防用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12.2.12 储罐的固定冷却水系统宜采用水喷雾或水喷淋喷头,室外消火栓系统宜配备直流和水雾消防水炮和水枪。
12.2.13 储罐的固定冷却水系统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400m³储罐的固定喷淋供水竖管不应少于2条,且应对称布置;
2 当罐区总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³时,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远程控制阀,且应有阀门启闭反馈信号;
3 控制阀与储罐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应设置在罐区防火堤外;
4 控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
12.2.14 厂区内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2.2.15 厂区内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水炮等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2.2 本条对消防用水水源作了规定,若天然水源较充足,可以就地取用;水中漂浮的杂质对罐体喷淋冷却和配置泡沫会造成影响,应考虑去除。
12.2.3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制定。
12.2.4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制定。
12.2.6 罐体表面冷却主要是为了保护罐表面在周围着火(特别是泄漏初期火灾)时不被破坏,保护罐体隔热材料,使罐内的介质稳定气化,不至于引起超压爆裂。对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固定喷水强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取值。
12.2.7 液化天然气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需根据储罐容积及高度进行综合考虑:容积小于2000m³的储罐的罐体高度较小,可采用1门30L/s的消防水炮或连接在消火栓上的6只5L/s消防水枪实施消防冷却;容积大于或等于2000m³且小于5000m³的储罐,可采用1门30L/s的消防水炮和连接在消火栓上的3只5L/s消防水枪实施消防冷却;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m³的储罐,可采用2门30L/s的消防水炮和连接在消火栓上的4只5L/s消防水枪实施消防冷却。
12.2.9 液化天然气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少量的辅助产品,辅助产品基本为重烃,组分包括C1~C6烃类,以C2~C3为主,采用卧罐或球罐常温储存,储存压力为0.6MPa~1.0MPa之间。同时,在天然气液化过程中通常用到乙烯、丙烷(丙烯)、丁烷和异戊烷等制冷剂,主要采用卧式罐带压储存,储存压力在0.6MPa~1.5MPa之间,除乙烯以-50℃~-100℃的低温状态形式储存外,其余制冷剂均为常温储存,类似于液化石油气。鉴于辅助产品和制冷剂的物性及储存状态与液化烃、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相似,故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及消防用水延续时间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液化烃罐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10 装卸区往往由于操作频繁,装卸接头易发生泄漏,运输槽车启动时排烟管可能打火,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是必要的。
12.2.11 由于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天然气预处理装置及液化装置,与石油天然气站场中的天然气处理装置的处理工艺、介质特点和设备类型等基本相同,故本标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制定。
12.2.3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制定。
12.2.4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制定。
12.2.6 罐体表面冷却主要是为了保护罐表面在周围着火(特别是泄漏初期火灾)时不被破坏,保护罐体隔热材料,使罐内的介质稳定气化,不至于引起超压爆裂。对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固定喷水强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取值。
12.2.7 液化天然气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需根据储罐容积及高度进行综合考虑:容积小于2000m³的储罐的罐体高度较小,可采用1门30L/s的消防水炮或连接在消火栓上的6只5L/s消防水枪实施消防冷却;容积大于或等于2000m³且小于5000m³的储罐,可采用1门30L/s的消防水炮和连接在消火栓上的3只5L/s消防水枪实施消防冷却;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m³的储罐,可采用2门30L/s的消防水炮和连接在消火栓上的4只5L/s消防水枪实施消防冷却。
12.2.9 液化天然气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少量的辅助产品,辅助产品基本为重烃,组分包括C1~C6烃类,以C2~C3为主,采用卧罐或球罐常温储存,储存压力为0.6MPa~1.0MPa之间。同时,在天然气液化过程中通常用到乙烯、丙烷(丙烯)、丁烷和异戊烷等制冷剂,主要采用卧式罐带压储存,储存压力在0.6MPa~1.5MPa之间,除乙烯以-50℃~-100℃的低温状态形式储存外,其余制冷剂均为常温储存,类似于液化石油气。鉴于辅助产品和制冷剂的物性及储存状态与液化烃、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相似,故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及消防用水延续时间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液化烃罐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10 装卸区往往由于操作频繁,装卸接头易发生泄漏,运输槽车启动时排烟管可能打火,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是必要的。
12.2.11 由于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天然气预处理装置及液化装置,与石油天然气站场中的天然气处理装置的处理工艺、介质特点和设备类型等基本相同,故本标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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