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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供热


12.3.1 企业热源的选择,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有限采用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其他企业锅炉房或热电联产的余热,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宜自设锅炉房。
12.3.2 热负荷应根据工艺、空调与供暖通风及生活所需的最大热负荷、管网损失和同时使用系数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12.3.3 蒸汽参数应符合生产、生活要求;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凝结水的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高温蒸汽凝结水宜利用其二次蒸汽能量。不予回收的凝结水宜利用其热量。
12.3.4 供热系统宜设置热力站集中控制,热力站宜设置在靠近负荷中心的生产附房。
12.3.5 供热系统管道应做保温处理,保温材料、厚度和结构应符合有关防火、节能要求。
12.3.6 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有关规定。
12.3.7 供热管道应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条文说明
12.3.1 热源应优先采用城市、区域集中供热或工厂余热,这是国家能源政策,也是节能的指导方针。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建设、节约一次能源。在不具备上述热源的地方,可以采用自备锅炉,但应根据工厂所在地的能源状况、能源政策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经过多方案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供热。采用燃煤锅炉应注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增加滤尘和脱硫装置,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当地环保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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