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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防雷、防静电及接地
11.3.1 生产装置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金属罐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的有关规定。
2 对于采用混凝土外罐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可在其顶部设置网格不大于10m×10m或8m×12m的避雷网(带),也可采取由接闪网(线)和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等防雷措施;布置在罐顶的各种管道和金属构件应与防雷设施相连接;储罐底部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金属管廊及架空金属管道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18m,接地引下线可利用其支柱。
11.3.2 天然气液化工厂控制室的信息系统应有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11.3.3 天然气液化工厂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的有关规定。
11.3.4 天然气液化工厂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11.3.4的规定。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按表11.3.4规定的最小值确定。
11.3.5 天然气液化工厂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管道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的有关规定。
1 液化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金属罐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的有关规定。
2 对于采用混凝土外罐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可在其顶部设置网格不大于10m×10m或8m×12m的避雷网(带),也可采取由接闪网(线)和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等防雷措施;布置在罐顶的各种管道和金属构件应与防雷设施相连接;储罐底部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金属管廊及架空金属管道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18m,接地引下线可利用其支柱。
11.3.2 天然气液化工厂控制室的信息系统应有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11.3.3 天然气液化工厂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的有关规定。
11.3.4 天然气液化工厂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11.3.4的规定。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按表11.3.4规定的最小值确定。
表11.3.4 接地电阻值
条文说明
11.3.2 雷击电磁脉冲主要是雷电流在建筑物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电磁场,强电磁场对信息系统可能造成严重损坏或干扰,如引起信息系统电位升高、信号失真及运算逻辑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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