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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排水


10.2.1 居住绿地雨水排水设计应充分利用绿地周边已有的居住区总体雨水排水管网和相应设施。绿地内的雨水收集后应分散就近排入居住区总体雨水管网。居住区绿地雨水设计宜设置雨水回收利用措施;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控制目标应满足当地的上位专项(专业)规划的控制指标要求。
10.2.2 设计雨水流量、暴雨强度、雨水管道的设计降雨历时和各种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的计算和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10.2.3 绿地的设计重现期应与所在小区的设计重现期一致。
10.2.4 雨水排放应充分发挥绿地的渗透、调蓄和净化功能。屋面雨水宜设置断接措施,绿地内雨水排水宜设置植草沟、下凹绿地、人工湿地、雨水花园等渗透、储存、调节的源头径流控制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10.2.5 绿地内雨水的地表径流部分应有收集措施,种植区低洼处宜采用盲沟、土沟、卵石沟、透水管(板)、水洼系统等收集;硬质场地低洼处宜采用雨水口、明沟、卵石沟等收集。
10.2.6 地下建(构)筑物上的绿地应设置蓄排水板和透水管等蓄排水措施。
10.2.7 景观水池应有泄水和溢水的措施;泄水宜采用重力自流泄空方式,放空时间宜为12h~48h;溢水管管径应大于补水管管径,并应满足暴雨量计算要求;溢流管路宜设置在水位平衡井中。
10.2.8 与天然河渠相通的景观水体应在连接处设置水位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
10.2.6 地下建(构)筑物上的绿地设蓄排水板,是为了有效地排水和蓄水,考虑土壤对水分的吸收,注重保水保湿、利于植物的生长。
10.2.7 溢流管路一般设置在水位平衡井中,这样既不影响水景的美观,又能保证景观水位的升降和射流的变化。
10.2.8 景观水体如与天然河渠相通,要考虑天然河渠的最高洪水位,在连接处设置有效的水位控制措施以防止出现倒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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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绿地设计标准 CJJ∕T29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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