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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下列设备或管道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
1 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2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容积式泵的出口应设置安全阀,设备本体已有安全阀的除外;
3 当与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出口压力时,在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4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使工作压力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5 顶部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6 当减压阀后的管道系统不能承受减压阀前的压力时,应设置安全阀;
7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环境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9.1.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当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且压力来源与设备之间无阀门隔断时,其余设备可不设置安全阀。
9.1.3 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上安全阀或泄压装置的选择、安装和排放能力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TSG D0001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整定压力)不应大于设备或管道的设计压力;
2 安全阀的前后宜设置切断阀,切断阀进出口的公称通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进出口法兰的公称通径,切断阀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被锁定或铅封;
3 对安全阀进行校验时可以停工并倒空物料的设备或管道,可不设置备用安全阀,安全阀的前后可不设置切断阀;
4 对安全阀进行校验时可利用其他措施保证系统不超压的设备或管道,可不设置备用安全阀,安全阀的前后应设置切断阀;
5 除本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外应设置备用安全阀,包括备用安全阀在内;安全阀的总数应满足校验和检修单个安全阀时其余安全阀的流通能力能够保证系统不超压的要求,每个安全阀的前后应设置切断阀;
6 液化天然气储罐上安全阀的设置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2.19条的有关规定。
9.1.4 泄压装置及其进出口管道应能适应排放过程中压力和温度的变化。
9.1.5 泄压装置及其进出口管道、放空管道、火炬设施和其他可燃气体排放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水、冰、雪或其他异物堵塞。
9.1.6 泄压装置事故紧急排放、工艺设备或管道正常生产及检修排放的可燃气体,应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或其他安全放空系统。
9.1.7 天然气液化工厂宜设置火炬设施。
9.1.8 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按各排放源所排放可燃气体的组成、排放量、排放压力及温度等,在满足各种排放工况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
9.1.9 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的有关规定。
9.1.10 原料气预处理单元气体排放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SY/T 0011的有关规定。
1 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2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容积式泵的出口应设置安全阀,设备本体已有安全阀的除外;
3 当与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出口压力时,在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4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使工作压力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5 顶部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6 当减压阀后的管道系统不能承受减压阀前的压力时,应设置安全阀;
7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环境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9.1.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当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且压力来源与设备之间无阀门隔断时,其余设备可不设置安全阀。
9.1.3 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上安全阀或泄压装置的选择、安装和排放能力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TSG D0001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整定压力)不应大于设备或管道的设计压力;
2 安全阀的前后宜设置切断阀,切断阀进出口的公称通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进出口法兰的公称通径,切断阀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被锁定或铅封;
3 对安全阀进行校验时可以停工并倒空物料的设备或管道,可不设置备用安全阀,安全阀的前后可不设置切断阀;
4 对安全阀进行校验时可利用其他措施保证系统不超压的设备或管道,可不设置备用安全阀,安全阀的前后应设置切断阀;
5 除本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外应设置备用安全阀,包括备用安全阀在内;安全阀的总数应满足校验和检修单个安全阀时其余安全阀的流通能力能够保证系统不超压的要求,每个安全阀的前后应设置切断阀;
6 液化天然气储罐上安全阀的设置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2.19条的有关规定。
9.1.4 泄压装置及其进出口管道应能适应排放过程中压力和温度的变化。
9.1.5 泄压装置及其进出口管道、放空管道、火炬设施和其他可燃气体排放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水、冰、雪或其他异物堵塞。
9.1.6 泄压装置事故紧急排放、工艺设备或管道正常生产及检修排放的可燃气体,应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或其他安全放空系统。
9.1.7 天然气液化工厂宜设置火炬设施。
9.1.8 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按各排放源所排放可燃气体的组成、排放量、排放压力及温度等,在满足各种排放工况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
9.1.9 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的有关规定。
9.1.10 原料气预处理单元气体排放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SY/T 00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本条对设备或管道设置超压泄放装置作出了规定。
6 减压阀失效后,如果减压阀后的管道无法承受阀前压力,将会损坏阀后管道。
7 对液化烃及可燃液体而言,一般封闭管段内的液体受周围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气化可能导致管道或设备超压。如液化天然气的沸腾温度取决于其组分,在大气压力下通常在-166℃~-157℃之间。沸腾温度随蒸气压力的变化梯度约为1.25×10-4℃/Pa,所以对于不排空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应考虑停用后的安全措施,如设置管道排空阀或管道安全阀。
9.1.3 对本条第2款内容说明如下:
根据国家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9.1.3条第4款的规定,安全阀与保护对象或排入设施之间可以装设切断阀,但正常运行时切断阀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应铅封或锁定。
9.1.7 经过调查,国内日处理量50×104m³以上的天然气液化工厂均设置火炬,日处理在50×104m³以下的工厂有的设置,有的并未设置。由于火炬或其他安全放空系统(如集中放空管)的设置与工厂可燃气体排放量有直接的关系,而可燃气体的排放量通常与工厂天然气的处理规模、事故状态冷剂的排放量、储罐的排放量等因素有关。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运行经验,火炬设施应能够安全和有效地处理工厂排放的可燃气体。同时由于国家有关大气排放环保标准和各地环保部门对工厂可燃气体的排放有具体的规定,因此火炬或其他安全排放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工厂的天然气处理规模、排放气体量、周边环境及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和有关标准的要求等统筹规划。
6 减压阀失效后,如果减压阀后的管道无法承受阀前压力,将会损坏阀后管道。
7 对液化烃及可燃液体而言,一般封闭管段内的液体受周围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气化可能导致管道或设备超压。如液化天然气的沸腾温度取决于其组分,在大气压力下通常在-166℃~-157℃之间。沸腾温度随蒸气压力的变化梯度约为1.25×10-4℃/Pa,所以对于不排空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应考虑停用后的安全措施,如设置管道排空阀或管道安全阀。
9.1.3 对本条第2款内容说明如下:
根据国家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9.1.3条第4款的规定,安全阀与保护对象或排入设施之间可以装设切断阀,但正常运行时切断阀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应铅封或锁定。
9.1.7 经过调查,国内日处理量50×104m³以上的天然气液化工厂均设置火炬,日处理在50×104m³以下的工厂有的设置,有的并未设置。由于火炬或其他安全放空系统(如集中放空管)的设置与工厂可燃气体排放量有直接的关系,而可燃气体的排放量通常与工厂天然气的处理规模、事故状态冷剂的排放量、储罐的排放量等因素有关。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运行经验,火炬设施应能够安全和有效地处理工厂排放的可燃气体。同时由于国家有关大气排放环保标准和各地环保部门对工厂可燃气体的排放有具体的规定,因此火炬或其他安全排放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工厂的天然气处理规模、排放气体量、周边环境及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和有关标准的要求等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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