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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管线综合布置


8.2.1 管线综合布置应结合工艺装置与公用工程系统、工厂平面和竖向设计、道路通行等因素统筹规划。
8.2.2 全厂性工艺管道宜地上敷设,并宜成排布置在管廊或管墩上。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当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敷设在管沟内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液化烃及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8.2.3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和罐组,且不得妨碍消防车辆的通行。
8.2.4 埋地敷设的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当确有困难或需要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保护措施。
8.2.5 当厂区内的管沟与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之间的距离小于30m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8.2.6 在跨越道路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穿越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8.2.7 工艺管道、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平行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8.2.8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应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罐组。
8.2.9 对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管道,应在进出装置的边界处设置隔断阀和8字盲板。
8.2.10 当管道与道路平行敷设时,管道的突出部分或管架边缘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m。
8.2.11 管廊(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重量均匀布置管道,大直径管道宜布置在靠近管架柱子处,小直径管道、气体管道宜布置在管架中间;
    2 管廊(架)的宽度应根据管道直径、数量及管道间距确定,同时应考虑仪表及电气电缆桥架所需的位置,宜预留20%~30%的余量;
    3 需要设置应力补偿的管道宜布置在管廊一侧;
    4 热力管道应避免与低温管道靠近布置,低温管道宜布置在管廊(架)下层;
    5 进出装置的管廊(架)上管道的阀门、法兰和8字盲板宜靠近管架布置,并应设置操作平台;
    6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度高于或等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将液化烃、可燃液体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介质操作温度高于或等于250℃的管道必须布置在下层的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宜与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相邻;
    7 管廊(架)管道的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管廊(架)跨越厂区和工艺装置区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2) 管道及管廊(架)跨越装置内检修道路和消防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3) 管道下方作为检修通道时,管道及管廊(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2m;
    4) 管道下方考虑人通行时,管道及管廊(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条文说明
8.2.2 地上管道的施工、日常管理、检修各方面都比较方便,而管沟和埋地敷设恰恰相反,破损不易被及时发现。管沟内容易积存可燃气体,一般采用填砂等措施。
8.2.3 管道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对消防作业有较大影响,故作此规定。
8.2.4 管道埋设在冰冻线以下主要是防止冻土力破坏管道。
8.2.5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一般扩散范围在30m以内,故作此规定。
8.2.6 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是指金属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和螺纹连接等。
8.2.7 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输送的大多为可燃物料,检修次数较多,为此开挖道路,必然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尤其发生火灾事故时,会影响消防车通行,危害更大。通常道路的路肩也是可行车的部分,因此,也不允许敷设上述管道。
8.2.8 外部管道通过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罐组,操作、检修相互影响,会造成管理不便。
8.2.11 大直径管道尽量靠近管廊柱子布置,有利于管廊的结构设计,经济合理;液化烃和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一旦发生泄漏,不会影响到管廊上其他管道,减小事故的危害。本标准对管道净空高度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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