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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供暖
11.2.1 建筑物供暖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面供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传热阻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物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保证建筑物内表面不结露;
3 供暖系统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耗热量和得热量确定;
4 工艺设备散热量宜按不低于80%生产负荷计算。
11.2.2 供暖系统和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宜采用空调系统集中供暖;
2 生产附房宜采用热水供暖系统;
3 生产、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应采用各自独立的系统;
4 供暖管道材质、管道敷设方式和热媒的流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5 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能源管理要求设置热计量装置。
5 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能源管理要求设置热计量装置。
条文说明
11.2.1 冬季供暖热负荷应根据车间散热和获得的热量经计算后确定。棉纺织厂为连续生产,生产工艺设备散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灯具散热量可按稳态传热方法计算。为了统一计算方法,按照纺织设备的同时使用系数0.9和行业平均90%的生产负荷率测算,供暖季的计算设备发热量按不低于80%负荷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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