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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


4.1 环境适应性
4.1.1 环境温度
    灭火系统在温度为-25℃~+55℃的环境中,应符合4.4的要求。
4.1.2 交变湿热
    灭火系统在温度为55℃±2℃、相对湿度为90%~96%或温度为25℃±3℃、相对湿度为95%~100%的交变湿热环境中,应符合4.4的要求。
4.1.3 盐雾
    灭火系统在氯化钠的质量百分比不大于5%的盐雾环境中,应符合4.4的要求。
4.1.4 振动
    灭火系统在承受表1规定的振动值时,应符合4.4的要求。
表1 振动数据
表1 振动数据
4.1.5 抗冲击
    灭火系统在承受2.7J的冲击能量后,应能满足4.4的要求。
4.2 材料
    灭火制剂应符合GA 500的规定。
4.3 系统
4.3.1 应用于通常有人处所的灭火系统,气溶胶颗粒生成物应符合GA/T 506的规定。
4.3.2 采用卤代烃作为携带气体的分散气溶胶灭火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卤代烃密度不应超过5%。使用惰性气体驱使的分散气溶胶灭火系统,其气体密度不应高于被保护处所最高预期环境温度下净容积的52%。如果携带气体为惰性气体,人员在内停留时间不超过5min时,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惰性气体密度超过43%(相当于0[sub]2[/sub]密度为10%~12%、海平面等效氧量)。
4.3.3 灭火制剂的用量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式1
  式中:
  W­­­­—制剂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V—被保护处所容积的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sup]3[/sup]);
  q—灭火用气溶胶密度的数值,单位为克每立方米(g/m[sup]3[/sup])。
4.3.4 烟火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发生器应能防止其在低于250℃时自行启动。
4.3.5 在施放过程中及施放以后,发生器或喷嘴出口处和外壳的温度不宜超过200℃,否则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3.6 灭火系统应配备两套独立的手动控制装置。
4.3.7 灭火系统应在被保护处所及其入口处设置声、光报警装置,且应能与其他报警信号相区别。灭火系统在启动前至少应有30s的报警时间,报警的延续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时间。灭火系统应设置紧急启动和手动切除声、光报警信号的功能。
4.3.8 灭火系统在向通常有人工作的处所或设有人员出入通道的处所施放灭火介质时,应设有能自动发出声响警报的装置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及照明灯。
4.3.9 应采取措施保证灭火制剂施放时间可能使被保护处所出现正压和负压,正压应不大于0.02 bar,负压应不大于-0.05 bar。
4.3.10 灭火介质的发生器或喷嘴可以存放在被保护处所内,只要发生器或喷嘴是分布在整个处所,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分散气溶胶灭火系统应在被保护处所外面提供一个由人工启动的动力施放装置,这是施放装置应有双套动力源,设置于被保护处所之外可立即使用,其中一套动力源可设在被保护处所内;
  b)与灭火剂容器相连接的电力线路应设有故障及失电监控的装置,并有声光报警予以显示;
  c) 与灭火剂容器相连接的气动或液压动力管路应设置双套,气动和液压的动力源应设有监控其失压的装置,并有声光报警予以显示;
  d)敷设在被保护处所内用于该施放系统所必需的电力线路应能耐热,用于该系统施放必需的管系,若设计为液压或气动操作时,应用钢或耐热材料制成;
  e)分散气溶胶每一个受压容器应装有一个自动超压施放装置,在容器暴露于火的影响下且系统未动作时,且使容器安全地向被保护处所放出气体;
  f)灭火剂容器用于灭火系统施放所必需的电力线路和管系,应布置成当被保护处所内发生火灾或爆炸致使损坏任何一条动力施放线路时,至少有按4.3.3所计算的质量的灭火剂均匀的施放于整个被保护处所;
  g)分散气溶胶的受压容器最多配置两只喷嘴;
  h)分散气溶胶的受压容器应设有监控压力降低的装置,并应在被保护区域和驾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设有声光报警予以显示。
4.3.11 发生器或喷嘴应布置在距甲板或平台下1m的距离范围内。
4.3.12 发生器或喷嘴多于1个时,宜对称布置。
4.3.13 喷嘴的布置应充分考虑避免引燃可燃物质,并应尽可能避免朝向门和通道。
4.3.14 对于客船,在设计灭火系统时应特别注意灭火剂的分解产物不应蔓延至起居处所,集合站。
4.4 性能
4.4.1 灭火系统的发生器从接到施放信号到将B类火扑灭不应超过150s。保持期结束后,开启围闭处所前,重新喷射燃油15s,不应出现复燃。
4.4.2 灭火系统扑灭喷射火时,在灭火后15s切断燃油的喷射。保持期结束后,开启围闭处所前,重新喷射燃油15s,不应出现复燃。
注:喷射火是将通过雾化装置,以固定的压力和流量喷射出来的燃料油引燃而形成的火源。
4.4.3 灭火系统扑灭油盘后,油盘内所剩燃油应能覆盖住油盘表面。
注:油盘火是将装入固定尺寸形状油盘内的燃料油引燃形成的火源。
4.4.4 灭火系统扑灭木堆火后,木堆的质量损失不应超过60%。
4.4.5 灭火系统扑灭液罐火后,由任何外因引起的持续燃烧不应超过30s。
注:液罐火是将装入固定尺寸形状液罐内的燃料油引燃形成的火源。
4.4.6 在气溶胶灭火剂施放过程中,发生器或喷雾本身不应产生火星,无残渣外溢。施放完毕后,外壳不应出现烧穿、变形或壳体表面引燃的现象。
4.4.7 气溶胶灭火剂的沉降物或分解物的电阻值不应小于1MΩ。
4.4.8 气溶胶灭火剂的腐蚀性应符合GA 500的要求。
4.5 使用手册
    对于所有船只。灭火系统的使用手册都应给出对灭火剂分解产物实施控制的建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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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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