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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消防给水系统
10.5.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工厂规模、水源条件、公用消防设施、工厂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等因素设置。
10.5.2 每座厂房生产规模5万纱锭及以上的纺部分级室、开清棉车间及滤尘室和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原料、成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中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原棉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5.3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10.5.4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5.3 棉纺织厂为了稳定供水和满足消防应急用水,往往都需要建蓄水池。有时为了简化供水系统设计,存在生产、生活、消防共用蓄水池的情况。根据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采取消防用水量不被挪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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