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 一般规定
5.1.1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宜采用分流制。
5.1.2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及排放系统应包括农户庭院内的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农户庭院外的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系统。
5.1.3 污水管道及其坡度宜根据排水量及流速确定。污水管道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5.1.4敷设重力管网有困难的地区,可采用非重力排水系统。
条文说明
5.1.3 调研发现,农村管网如采用城市设计参数,往往造成投资增大;且由于农村的水量远低于城市小区的排放量,管道过大会造成流速过低、沉积等严重问题。结合日本、欧洲等地区村落管道的经验和我国实地调研结果,建议主要以排水量及流速确定管径和坡度,逐步开展更适合农村的管网设计参数的研究及工程实践。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