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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辅助用房
9.3.1 生产附房宜与厂房结合,可布置在厂房两侧或四周。附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门式刚架轻钢结构。
9.3.2 空调室的位置宜靠近负荷中心,进风位置不宜与厕所及散发其他有害气体的房间相邻。空调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检修要求。空调洗涤水池不应跨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水池周围墙壁和水池底部应采取防水措施。
9.3.3 仓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单层排架、门式刚架轻钢结构或砌体结构,也可采用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仓库应采取通风、防潮和隔热等措施。
9.3.4 空压站、制冷站的位置宜靠近负荷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9.3.4 空压站、制冷站的位置宜靠近负荷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9.3.5 变配电室的位置宜靠近用电负荷较大的区域,可建在车间附房内,不应布置在浴室、厕所、水泵房及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浴室、厕所、水泵房及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相贴邻,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变配电室不应跨越建筑物的变形缝。
9.3.6 热力站宜靠近湿加工车间及负荷中心。
条文说明
9.3.1 棉纺织厂的生产辅房,一般布置空调、滤尘、变配电、热力站和其他生产辅助设施。所以生产附房大多采用与生产厂房结合的形式,布置在厂房两侧或四周。这有利于生产辅助部门直接为生产服务。附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可结合厂房结构和建厂地区的建设条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或门式刚架轻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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