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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区域规划


4.0.1 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区域规划应根据工厂自身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气源及运输等条件合理布置。
4.0.2 天然气液化工厂应远离城镇居民区及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并宜位于邻近城镇居民区及社会公共福利设施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3 天然气液化工厂选址应避开下列地区或地段: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2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划定的森林、农业保护及发展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地面严重沉降或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采矿塌落、错动区的地表界限内;
    4 蓄滞洪区、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5 危及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区域;
    6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或矿产资源储备区;
    7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地段;
    8 山区或丘陵地区的窝风地带。
4.0.4 天然气液化工厂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码头港口、重要桥梁、船厂、仓储区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4.0.5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得穿越天然气液化工厂厂区,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天然气液化工厂生产区。
4.0.6 可燃液体储罐(组)不宜紧邻江河、排洪沟布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可燃液体流入江河、排洪沟的措施。
4.0.7 天然气液化工厂区域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天然气液化工厂区域布置的防火间距(m)
 表4.0.7 天然气液化工厂区域布置的防火间距(m)
续表4.0.7
续表4.0.7
注:1 本表中的相邻厂矿企业是指除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企业、天然气液化工厂以外的企业。
       2 至相邻厂矿企业的间距是指至相邻厂矿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3 表中储罐的防火间距起算点:单容罐从防火堤外壁算起,双容罐、全容罐、膜式罐从外罐外壁算起。
       4 当相邻设施对天然气液化工厂的防火间距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天然气液化工厂内的丙类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工艺装置防火间距的75%。
       6 地区地面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地下罐按照表中单容罐的规定减少50%执行。
       8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与厂外输油(气)管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4.0.8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天然气液化工厂外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火炬排放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的安全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的有关规定。
4.0.9 天然气液化工厂与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企业相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天然气液化工厂与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企业相邻企业的防火间距(m)
表4.0.9 天然气液化工厂与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企业相邻企业的防火间距(m)
续表4.0.9
续表4.0.9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算点。
       2 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如中央控制室、总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消防泵房(站)、厂办公大楼、职工宿舍等。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明火地点防火间距的50%,且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与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执行(火炬除外)。
       6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有关标准。
4.0.10 天然气液化工厂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条文说明
4.0.3 本条对天然气液化工厂选址应避开的地区和地段作了规定:
    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的规定,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建(构)筑物多属于抗震设防乙类建(构)筑物。如果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建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这将超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的难度极大,不利于工厂的抗震安全。所以规定不应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作为厂址。
    2 本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第002号、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等有关规定制定。
    3 工厂所在地区一旦发生采矿塌落、错动以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地面严重沉降或塌陷等地质灾害,将对工厂的人员生命和工厂的财产造成重大灾难,因此不应在该地区选址建厂。
    4 蓄滞洪区是江河湖堤外洪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作为蓄洪的场所,常在江河湖洪水泛滥时被水淹没。其属于水利工程用地范畴,在此建厂存在安全问题,因此规定蓄滞洪区不应作为工厂建设用地。
    5 机场净空保护区系保障安全飞行的空间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禁止在依法规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禁止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等。为保障工厂的建设不危及飞行器的安全,特制定本款。
    6 如果厂址压覆矿床,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否则不应选作为工厂建设厂址。
    7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制定。
    8 窝风地带对可燃气体扩散不利,不在此地带选址是为了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险。
4.0.4 液化烃、可燃液体发生泄漏后,可能流入水域,危及水域设施及航行安全,危及沿岸居民及重要设施的安全,污染水体,故作本条规定。
4.0.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第4.1.6条、第4.1.8条编制。
    公路是指除厂内道路以外的国家、地区、城市的公用道路,这些公路均有公共车辆通行。如果公路穿行生产区,会给防火、安全管理、保卫工作带来很大隐患。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便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是指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此类管道若穿越厂区,其生产管理与天然气液化工厂的生产管理会相互影响,且一旦泄漏或发生火灾会对天然气液化工厂造成威胁。同样,天然气液化工厂生产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也会对输油、输气管道造成影响。
4.0.6 本条规定是为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进入江河、排洪沟而引起火灾事故或污染水体。
4.0.7 为了减少天然气液化工厂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干线等在火灾事故中的相互影响,本条规定了天然气液化工厂的防火间距。对表4.0.7说明如下:
    (1)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天然气液化工厂之间的相互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本标准在规定这些防火间距时,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2) 表中“相邻厂矿企业”是指除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企业和天然气工厂以外的工厂。由于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故防火间距的计算从天然气液化工厂内距相邻工厂最近的设备、建(构)筑物起至相邻工厂围墙止。当相邻工厂隔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相邻工厂围墙内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的设施,但应与相邻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3) 与厂外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国家或工业区编组站、高等级公路的安全,部分设施之间适当增加了防火间距。
    (4) 液化天然气储罐(组)的火灾规模、扑救难度均大于工艺装置,且发生泄漏后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液化天然气储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之间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
    (5) 天然气液化工厂与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
4.0.9 天然气液化工厂与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企业生产性质类同,火灾危险性相似,企业的管理要求、人员素质、消防设施的配置等类似,执行的防火安全设计标准相同或相近,目前各地一般将这些企业统一集中布置在能源化工工业园区,为有效利用园区土地,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天然气液化工厂和这些企业的防火间距与其他类型的企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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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 GB5126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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