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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3.0.3 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4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厂房(仓库)使用、产生或储存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5 天然气液化工厂装卸区内可建设工厂专用汽车运输槽车的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设施。加注设施与天然气液化工厂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甲类工艺装置确定。加注设施内部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6 与天然气液化工厂有关的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可与工厂合建,并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其防火间距可按本标准表5.2.1的甲、乙类工艺装置执行。
3.0.7 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应符合公众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4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厂房(仓库)使用、产生或储存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5 天然气液化工厂装卸区内可建设工厂专用汽车运输槽车的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设施。加注设施与天然气液化工厂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甲类工艺装置确定。加注设施内部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6 与天然气液化工厂有关的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可与工厂合建,并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其防火间距可按本标准表5.2.1的甲、乙类工艺装置执行。
3.0.7 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应符合公众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条文说明
3.0.1 本标准中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相协调。天然气液化工厂中只存在甲类可燃气体,主要包括天然气和气相制冷剂如乙烯、丙烷、丁烷等。
3.0.2 本标准中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相协调。天然气液化工厂中的可燃性液体一般包括:
(1) 液化烃:液化天然气、液态制冷剂(乙烯、丙烷、丁烷等)、火灾危险性为甲A类的辅助产品;
(2) 可燃液体:液态制冷剂(异戊烷)、火灾危险性为甲B类的辅助产品、火灾危险性为丙B类的导热油。高温的导热油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视为乙B类液体,这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相协调。
3.0.2 本标准中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相协调。天然气液化工厂中的可燃性液体一般包括:
(1) 液化烃:液化天然气、液态制冷剂(乙烯、丙烷、丁烷等)、火灾危险性为甲A类的辅助产品;
(2) 可燃液体:液态制冷剂(异戊烷)、火灾危险性为甲B类的辅助产品、火灾危险性为丙B类的导热油。高温的导热油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视为乙B类液体,这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规定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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