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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工程设计。
1.0.3 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工程设计。
1.0.3 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性要求。天然气液化工厂原料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液体产品除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外还具有低温特性,生产的安全条件相对苛刻。而我国的天然气液化技术发展历史较短,在工程设计中统一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其次是利用先进技术,节约资源、清洁生产、保护环境。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天然气液化工厂工程的设计应严格遵守本标准。以煤制气、焦炉气及沼气等为原料气的液化工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所指的天然气液化工厂不包括以下场站:
(1) 不带液化天然气液化装置的气化站及天然气调峰站;
(2) 带有基荷型天然气液化工厂的液化天然气输出站(Ex-port LNG Terminal),本标准包括的天然气液化工厂仅限于其与装船码头栈桥与陆域的交接点之内的陆上部分;
(3) 液化天然气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即液化天然气转驳站,卸船、储存、装船转运);
(4) 天然气液化工厂对铁路液化天然气槽车的灌装;
(5) 海洋中的浮式液化装置。
1.0.3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调查了多个天然气液化工厂,了解了相关标准的采用和执行情况,总结了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的经验和教训,对一些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并与国内有关标准相协调。
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涉及众多专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本标准已作出了规定,应遵照执行,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天然气液化工厂工程的设计应严格遵守本标准。以煤制气、焦炉气及沼气等为原料气的液化工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所指的天然气液化工厂不包括以下场站:
(1) 不带液化天然气液化装置的气化站及天然气调峰站;
(2) 带有基荷型天然气液化工厂的液化天然气输出站(Ex-port LNG Terminal),本标准包括的天然气液化工厂仅限于其与装船码头栈桥与陆域的交接点之内的陆上部分;
(3) 液化天然气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即液化天然气转驳站,卸船、储存、装船转运);
(4) 天然气液化工厂对铁路液化天然气槽车的灌装;
(5) 海洋中的浮式液化装置。
1.0.3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调查了多个天然气液化工厂,了解了相关标准的采用和执行情况,总结了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的经验和教训,对一些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并与国内有关标准相协调。
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涉及众多专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本标准已作出了规定,应遵照执行,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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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液化天然气灌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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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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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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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火炬设施及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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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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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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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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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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