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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照明
8.4.1 工厂的照明宜采用一般照明,穿筘、织布、验布和修布等工序可采用混合照明。车间一般照明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也可采用LED光源或其他新型节能光源。混合照明可根据用途及工作环境采用适当的节能灯具。
8.4.2 照明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相四线制,负荷宜三相均衡配置。车间照明宜按工序、工段或操作工车位设照明配电箱,并宜在配电箱内设分区控制开关。车间附房照明电源也可从同一防火分区内就近的照明配电箱引来。
8.4.3 灯具布置应根据建筑结构、灯具型式和生产要求确定。
8.4.4 棉纺织工厂的照明供电参数可按表8.4.4确定。
表8.4.4 棉纺织工厂的照明供电参数表
8.4.5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值可按表8.4.5确定。
表8.4.5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值
续表8.4.5
注: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0%。
8.4.6 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0不应小于0.6。
8.4.7 棉纺织工厂宜采用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箱实现,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宜选用LED光源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其自带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 厂房及仓库的楼梯间应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 安全出口灯光指示标志应设置于安全出口门和疏散门的正上方,灯具下边框距门框上沿0.15m~0.20m处。
3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宜沿厂房内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m以下墙面暗装或邻近疏散通道的建筑立柱、设备机头(尾)箱的不可开启门或不可移动的部位,面向疏散通道的侧面处,距地1.0m以下明装,两灯间距不应大于10.0m,在转角处间距不应大于1.0m;也可沿车间疏散通道地面暗装,灯具正面应与地面同一高度,两灯间距不应大于3.0m,在转角处间距不应大于1.0m;疏散通道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8.4.8 智能生产厂房宜采用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条文说明
8.4.1 棉纺织厂的厂房吊顶高度一般不超过4.5m,适宜采用荧光灯具作为厂房一般照明。一般照明可采用敞开式直接配光型灯具,其射出的光通量能最大限度地落到作业面上,利用系数较高,节能效果明显。
8.4.2 车间附房照明电源从就近的照明配电箱引来,利于照明分区控制和简化照明配电系统及线路的安装。
8.4.3 厂房内灯具布置有与作业面平行和垂直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应根据建筑结构、灯具型式和生产要求确定。
8.4.5 原规范规定的照度值,经实践证明,除色纺车间外,基本能满足生产需要,同时也节省了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节能效果明显。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降低一级照度标准值的规定,除色纺车间设计照度为标准值300lx,其他车间照度按降低一级照度标准值修编,其照明功率密度值也应按比例折减。设计照度标准值见表8.4.5。
棉纺织厂丙类仓库和废棉处理车间,应采用低温照明灯具,便于进行生产和管理。
8.4.7 本条增加了棉纺织工厂采用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安装方式及位置。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包含灯光疏散照明指示标志。纺织行业2015年数据显示,环锭纺用工量已下降到60人/万锭(2005年为190人/万锭,1993年为282人/万锭~331人/万锭),有梭织机用工量已下降到45人/百台织机(2005年为100人/百台,1993年为115人/百台~135人/百台),最近几年新建的局部有清钢联、清梳联、粗细联工艺的生产线,用工人数已下降到40人/万锭左右,纱线智能化生产线目标20人万锭以下。棉纺织工厂用工人数已大幅度下降,已非劳动密集型生产环境。厂房内操作人数的大幅度降低和运输半成品或成品的方式改变、智能化生产的普及,有利于在疏散通道两侧、地面和墙面布置灯光疏散照明指示标志。但在两侧均为设备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灯不应设置在设备机箱头、尾的可开启门等可移动的部位处,以防止指示方向的改变。另外,许多纺织设备因增加附加设施,车间2.5m以下空间占用,故疏散指示标志采用不高于2.5m吊装的做法也不适用于棉纺织工厂。
8.4.8 智能生产厂房信息化程度较高,且一般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可以保障人员更加快速、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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