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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有关规定。
3.0.2 居住绿地应具有改善环境、防护隔离、休闲活动、景观文化等功能。
3.0.3 居住绿地设计应与居住区规划设计同步进行,并应保持建筑群体、道路交通与绿地有合理的空间关系。
3.0.4 新建居住绿地内的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70%;改建提升的居住绿地内的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原指标。
3.0.5 居住绿地水体面积所占比例不宜大于35%。
3.0.6 居住绿地内的各类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
3.0.7 居住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宜利用场地原有的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进行设计,并宜利用太阳能、风能以及雨水等绿色资源。
3.0.8 居住绿地设计应兼顾老人、青少年、儿童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合理设置健身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
3.0.9 居住绿地宜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住宅建筑的屋顶、阳台、车棚、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口、围墙等进行立体绿化。
3.0.10 居住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2 改善环境功能:居住绿地为居民提供健康、生态的绿色活动空间,通过适当的低碳、节能设计引导居民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防护隔离功能:居住绿地通过科学合理的功能区块划分和绿化种植,使居民居住的安全、安静的环境不受破坏;休闲活动功能:居住绿地提供户外活动交往场所,要求卫生整洁、安全适用、景色优美、设施齐全;景观文化功能:居住绿地通过园林空间、植物配置、雕塑小品等提供视觉享受和文化品位欣赏,丰富居民的精神生活。
此外,考虑不同规模、性质的绿地所承担的功能差异性,居住用地内的绿地的防灾避险功能,主要由规模相对较大的社区公园承担,因此本标准中的居住绿地对其不做强制性要求。
3.0.5 城市绿地内水面大小差别很大,可以因地制宜,合理设计。这里对居住绿地的水体面积所占比例作出规定,旨在避免居住绿地内的绿化种植面积过小,影响其各项功能的发挥。本条文中的“特殊要求”是指开发商指定要求以水景为特色的居住区或居住区用地内水系发达的区域,但也要注意适当控制水体的面积,保证居住区内有一定的绿量。
3.0.6 这里关于居住绿地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控制指标,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相一致。
3.0.7 居住绿地设计提倡实施节约型绿化工程,加快推进绿地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常规化,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资源等各项园林绿化节约型技术措施。
3.0.9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均衡,各地的居住绿地设计水平不一,发展立体绿化原则上不做强制性要求。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提倡、鼓励其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积极引导,因地制宜地发展立体绿化,以期最大限度提高住宅环境中的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同时倡导低碳环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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