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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防护栏杆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的有关规定。
7.1.2 建筑防护栏杆工程验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交下列资料的部分或全部:
1 建筑防护栏杆工程的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防护栏杆工程所用材料、附件、连接件、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 后锚固件现场抗拔或抗剪检测报告;
4 抗水平荷载性能、抗垂直荷载性能、抗硬物撞击性能、抗风压性能、抗水平反复荷载性能和防护栏杆间隙检测报告,已经定型的产品可提交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5 抗软重物体撞击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6 玻璃的落球冲击剥离性能检测报告;
7 金属防腐涂料涂层干漆膜厚度检测报告;
8 等电位连接导通测试记录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10 建筑防护栏杆使用维护说明书;
11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7.1.3 建筑防护栏杆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验收:
1 预埋件或后锚固件验收;
2 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验收;
3 构件之间的连接节点验收;
4 防雷装置验收。
7.1.4 建筑防护栏杆工程应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相同的防护栏杆工程,每500m应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应至少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m;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共同商定。
7.1.5 装配防护栏杆进行抗水平荷载性能、抗垂直荷载性能、抗硬物撞击性能、抗风压性能、抗水平反复荷载性能和防护栏杆间隙检测的,检测数量按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不应少于3个。
7.1.6 装配防护栏杆抗软重物撞击性能应进行现场检测;采用预埋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检测数量按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不应少于3个;采用后锚固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检测数量按0.5%比例随机抽取且不应少于6个。
条文说明
7.1.2 工程验收分为资料验收和工程现场验收。防护栏杆工程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本条列出了防护栏杆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的基本验收资料范围。
7.1.3 防护栏杆完工之后,有不少部位或节点被隐蔽,在工程验收时无法观察、检测,而这些部位或节点的施工质量又至关重要,直接影响防护栏杆的安全性能,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工程验收时,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审核、检查。
防护栏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并及时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应马上返工,自检合格后应会同当地质监站进行隐薇工程验收并做好记录,参加检验的人员应在隐蔽验收记录上签名。
7.1.5 抗水平荷载性能、抗垂直荷载性能、抗硬物撞击性能、抗风压性能、抗水平反复荷载性能和防护栏杆间隙检测均可进行现场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参照常规材料检测中3个试件为1组的概念,规定防护栏杆检测数量不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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