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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木质材料构件
5.4.1 建筑防护栏杆用木质材料构件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相关要求,在加工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质材料加工之前应进行高温高压蒸烤,含水率应控制在18%以内;
2 立柱长度允许偏差应为0mm~+2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5°~0°;
3 建筑防护栏杆各连接处应采用榫接或齿连接,并应采取胶合和销钉固定等可靠锚固措施,可采用双螺母拉力螺杆进行连接,严禁采用平面对接铁钉固定,所用金属连接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腐木结构用金属连接件》JG/T489的相关要求;
4 孔位的允许偏差应为±1mm,孔距的允许偏差应为±1mm;
5 连接处不应有木节,主要受力构件上的木节不允许贯穿且不应大于1/5的截面积;
6 木扶手在跨度较大或公共场合使用时应加上通条钢板,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mm,且应符合防护设计要求;
7 木质构件表面应做有效的防腐、防虫处理,常用的药剂配方及处理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采用。
5.4.2 木质扶手构件弯曲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质扶手构件可直接加工弯曲形状;
2 木质材料构件沿受压、受弯方向的弯曲,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
3 木质材料构件沿构件长度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200;
4 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皱褶、凹凸、裂缝等。
条文说明
5.4.1、5.4.2 木质防护栏杆是一种常见的防护栏杆类型,木质材料的加工方式、连接方式、防腐防虫措施均与金属材料不同,为保证木质防护栏杆的施工质量,本条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防腐木结构用金属连接件》JG/T489对木质材料构件的加工作出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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