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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光伏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光照条件、建筑结构、使用功能、用电负荷等情况,结合建筑外观、结构安全、并网条件、发电效率、运行维护等因素进行设计。
8.1.2 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宜采用分散逆变、就地并网的接入方式,并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宜采用分散逆变、集中并网的接入方式。
8.1.3 并网建筑光伏系统应配置具有通信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和相应的电能量采集装置,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宜配置计量装置。
8.1.4 大、中型光伏发电系统宜设置一套环境监测仪,监测项目应包括太阳辐射量、气温、风速、风向等。环境监测仪信号应接入光伏发电监控系统,并应对观测数据进行实时记录。
8.1.5 建筑光伏系统中逆变器、汇流箱、变压器、配电柜、无功补偿装置等应满足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海拔高度、地震烈度、污秽等级等使用环境条件要求。
条文说明
8.1.4 按照光伏系统组件安装容量,大、中、小型建筑光伏系统分别指:
    1 小型系统,安装容量≤8kWp;
    2 中型系统,8kWp<安装容量≤500kWp;
    3 大型系统,安装容量>500k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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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T5136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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