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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防护栏杆加工制作前应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
5.1.2 建筑防护栏杆加工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5.1.3 建筑防护栏杆产品加工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1804、《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GB/T1184的相关规定。木制品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木制件极限与配合》GB/T12471的相关规定。
5.1.4 建筑防护栏杆加工制作件应无毛刺、尖锐角、锐边、倒钩等现象,冷弯加工后的扶手金属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皱褶、凹凸、裂纹。
5.1.5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中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5.1.1 防护栏杆根据建筑图和结构图进行设计,而主体结构施工存在一定的误差,当主体结构误差超出防护栏杆设计的允许值时,防护栏杆必须做相应调整以消化、吸收主体结构的误差。因此,在防护栏杆加工制作前,应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
5.1.3 防护栏杆构件的加工精度直接影响到防护栏杆系统的安装质量,因此应严格控制防护栏杆构件的加工精度。
5.1.4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防护栏杆构件加工问题对人体造成伤害,同时也为了保证防护栏杆质量和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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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木质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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