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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销轴连接
8.4.1 耳板宜采用Q460及以上强度等级的结构钢材,销轴表面与耳板孔周表面宜进行机加工。
8.4.2 销轴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销轴孔中心应位于耳板的中心线上,其孔径与销轴直径相差不应大于1mm;
2 耳板两侧宽厚比不宜大于4;
3 销轴长度与直径之比不宜大于3。
8.4.3 连接耳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进行抗拉、抗剪强度计算。
8.4.4 销轴连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进行受剪、承压以及同时受弯受剪组合受力计算,采用Q460或Q460GJ钢材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销轴的抗弯强度,采用Q500及其以上等级钢材时应按下式计算销轴的抗弯强度:
式中:
d——销轴直径;
fb——销轴的抗弯强度设计值。
8.4.2 销轴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销轴孔中心应位于耳板的中心线上,其孔径与销轴直径相差不应大于1mm;
2 耳板两侧宽厚比不宜大于4;
3 销轴长度与直径之比不宜大于3。
8.4.3 连接耳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进行抗拉、抗剪强度计算。
8.4.4 销轴连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进行受剪、承压以及同时受弯受剪组合受力计算,采用Q460或Q460GJ钢材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计算销轴的抗弯强度,采用Q500及其以上等级钢材时应按下式计算销轴的抗弯强度:
d——销轴直径;
fb——销轴的抗弯强度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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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钢材牌号
- 4.2 连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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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轴心受力构件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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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拉弯和压弯构件
- 7.1 拉弯和压弯构件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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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性
- 8 连接和节点
- 8.1 一般规定
- 8.2 焊缝连接
- 8.3 高强度螺栓连接
- 8.4 销轴连接
- 8.5 框架连接节点
- 附录A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φ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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