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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植物园 botanical garden
对活植物进行收集和记录管理,使之用于保护、展示、科研、科普、推广利用,并供观赏、游憩的公园绿地。
2.0.2 专类园 specialized garden
收集、展示相同特质植物且具有园林景观形态的植物主题园。
2.0.3 自然植被区 natural vegetation area
植物园范围内受人为影响较少,处于自然发育状态的植被区。
2.0.4 展览温室 conservatory for exhibition
由人工控制各种环境因子,用于保育、展示不同区域与气候条件的植物,主要由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围护的建筑。
2.0.5 引种生产温室 conservatory for introduction and production
支撑植物园迁地保护、引种收集、科学研究、繁殖育种和评价应用等需求的温室。
2.0.5 引种生产温室 conservatory for introduction and production
支撑植物园迁地保护、引种收集、科学研究、繁殖育种和评价应用等需求的温室。
2.0.6 隔离检疫温室 conservatory for quarantine
为预防病虫害传播,对引进植物进行隔离试种、繁育及各种检疫试验的温室。
2.0.7 引种生产苗圃 nursery for introduction and production
支撑植物园迁地保护、引种收集、科学研究、繁殖育种和评价应用等需求的苗圃。
2.0.8 标本树 specimen tree
给予植物足够的生长空间,展示植物自然生长的基本形态,符合生物学特性的活的标本植物(乔木或灌木)。
条文说明
2.0.1 1963年,国际植物园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tanical Gardens)对植物园的定义是“对公众开放,植物都有标签(牌)的机构”。1998年,国际植物园保护联盟(Botanical Garden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BGCI)将植物园定义为“拥有活植物收集区,并对收集区内的植物进行记录管理,使之用于科学研究、保护、展示和教育的机构”。《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17中定义植物园为“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2.0.2 专类园是植物园面向公众开放游览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多种主题和类型。常见的有:按照植物进化和分类系统设置的系统分类园,常采用恩格勒系统、哈钦松系统、克朗奎斯特系统、塔赫他间系统等植物分类系统;按照植物地理来源或植物区系设置的专类园,如南美洲园、大洋洲园等;按照植物生活型设置的专类园,如藤本园、球根植物园等;按照生态习性和植物生境设置的专类园,如阴生植物园、岩石园等;按照植物种类和亲缘关系设置的专类园,如山茶园、蔷薇园等;按照植物景观特性设置的专类园,如盆景园、色彩园等;按照利用价值和经济用途设置的专类园,如药草园、香料植物园等;按照满足特定服务群体需要设置的专类园,如盲人植物园、儿童植物园、康复花园等。
2.0.4 展览温室是人工控制各种环境因子的建筑,用于收集和展示不适宜在本地露地栽培的植物。展览温室常分为温室与冷室,温室保存热带和亚热带植物,冷室保存、驯化北方或高山植物。展览温室同时还是供公众学习、游览和休闲的绿色场所。
2.0.6 植物园内的隔离检疫温室应按照检疫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检疫设施。《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国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2.0.2 专类园是植物园面向公众开放游览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多种主题和类型。常见的有:按照植物进化和分类系统设置的系统分类园,常采用恩格勒系统、哈钦松系统、克朗奎斯特系统、塔赫他间系统等植物分类系统;按照植物地理来源或植物区系设置的专类园,如南美洲园、大洋洲园等;按照植物生活型设置的专类园,如藤本园、球根植物园等;按照生态习性和植物生境设置的专类园,如阴生植物园、岩石园等;按照植物种类和亲缘关系设置的专类园,如山茶园、蔷薇园等;按照植物景观特性设置的专类园,如盆景园、色彩园等;按照利用价值和经济用途设置的专类园,如药草园、香料植物园等;按照满足特定服务群体需要设置的专类园,如盲人植物园、儿童植物园、康复花园等。
2.0.4 展览温室是人工控制各种环境因子的建筑,用于收集和展示不适宜在本地露地栽培的植物。展览温室常分为温室与冷室,温室保存热带和亚热带植物,冷室保存、驯化北方或高山植物。展览温室同时还是供公众学习、游览和休闲的绿色场所。
2.0.6 植物园内的隔离检疫温室应按照检疫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检疫设施。《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国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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