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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环境和电力监控系统


10.2.1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环境满足雷达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运行要求;

    2 雷达机房和辅助用房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

    3 雷达机房和天线罩内应设置摄像机进行视频监视,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等可设置摄像机进行视频监视。

10.2.2 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宜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纳入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便于监控系统的读取。

10.2.3 环境和电力监控系统的采集内容及技术要求,宜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环境和电力监控系统要求


条文说明
10.2.2 机房专用空调、不间断电源、围界防入侵等系统,通常采用智能化产品。摄像机一般采用网络型,配电柜需安装智能仪表等,方便数据采集,提高系统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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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雷达站设计标准 GB514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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