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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雷达用房及辅助用房


6.3.1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结构应符合表6.3.1要求。

表6.3.1 雷达用房及辅助用房建筑结构要求

6.3.2 雷达用房内宜设置搬运通道,通道宽度应满足设备搬运要求。

6.3.3 穿过围护结构的孔洞、预埋管、电缆沟等应采取防水、防潮和防虫等措施。

6.3.4 当监控室紧邻雷达机房时,宜在隔墙处开设不小于1.8m(宽)×1.5m(高)、距地0.9m的观察窗。

6.3.5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室内温湿度应符合表6.3.5的要求。

表6.3.5 雷达用房及辅助用房的室内温湿度要求

6.3.6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雷达机房不宜采光。

6.3.7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照明设计应符合表6.3.7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表中除了备件室和维修室外,均应具备应急照明能力,油桶间应采用防爆照明。

表6.3.7 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照明设计要求

6.3.8 通用雷达站应设置障碍灯。


条文说明
6.3.1 雷达设备机柜高度按2.0m计,机房净空高度通常不低于3.2m。以空管雷达设备为例,机柜占地面积为4400mm×600mm(6个机柜),重量为1500kg,并适当预留通信机柜等设备,雷达机房的活荷载标准值应取14.0kN/㎡。
6.3.2 雷达设备需要整体搬运至机房,设吊装平台和通道方便设备搬运。
6.3.4 观察窗用于值班人员在监控室观察雷达机房设备情况观察窗的设置要考虑既便于观察又兼顾机房屏蔽要求,尺寸不宜过大。
6.3.6 为保证雷达机房的洁净度、温湿度以及电磁屏蔽,雷达机房不宜开窗。
6.3.8 通用雷达站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场所及范围的,要设置障碍灯。障碍灯的设置方法,要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1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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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雷达站设计标准 GB514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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