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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雷达用房及辅助用房
6.3.1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结构应符合表6.3.1要求。
表6.3.1 雷达用房及辅助用房建筑结构要求
6.3.2 雷达用房内宜设置搬运通道,通道宽度应满足设备搬运要求。
6.3.3 穿过围护结构的孔洞、预埋管、电缆沟等应采取防水、防潮和防虫等措施。
6.3.4 当监控室紧邻雷达机房时,宜在隔墙处开设不小于1.8m(宽)×1.5m(高)、距地0.9m的观察窗。
6.3.5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室内温湿度应符合表6.3.5的要求。
表6.3.5 雷达用房及辅助用房的室内温湿度要求
6.3.6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雷达机房不宜采光。
6.3.7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照明设计应符合表6.3.7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表中除了备件室和维修室外,均应具备应急照明能力,油桶间应采用防爆照明。
表6.3.7 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照明设计要求
6.3.8 通用雷达站应设置障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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